父为儿修法轮功无罪辩护 审判长连声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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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7月07日讯】2018年6月19日上午11点,已被非法关押了15个月的法轮功学员莫善益在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第六审判庭被非法庭审,其父为儿子依法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审判长虽连声叫好,但最终法庭听命于“610”,非法判莫善益三年六个月。

莫善益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明慧网报导,由于早前所聘的律师一味迎合有关机关,误导当事人认罪,拒见莫善益的父亲。因此,开庭前一天,莫善益的父亲莫明学(法轮功学员)辞退了该律师,亲自走上法庭担任辩护人。这在当地还是第一例。

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

莫善益,四川遂宁蓬溪县法轮功学员,今年36岁,于2017年3月13日晚在成都市讲述法轮功真相时被警察绑架。

此次庭审,虽然大部分时间公诉人不断地列举莫善益为传播法轮功真相做了哪些具体的事,但当莫善益父亲莫明学为儿子辩护时,整个法庭立即被正义所主导。

莫明学首先说明,莫善益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从法律角度看,法轮功从传出到今天,都是合法的。即使是从1999年7月22日之后,修炼法轮功也是完全合法的。

“翻遍我国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至今也找不到禁止公民修炼法轮功的明文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莫善益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合法的。”

莫明学举证说,查禁法轮功出版物的通知已被废除,莫善益拥有和发放法轮功资料都是合法的。

2011年的《国务院公报》第28期内容显示,同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废止两个1999年发布的、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1)第99项“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99]933号);(2)第100项“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

莫明学认为,从法律上讲,即使没有这一决定,拥有和发放法轮功书籍、资料也是合法的,何况现在查禁文件已明文废除。

公民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那么,信仰自由必然包括传播信仰的自由、发放信仰资料的自由。否则,那是假的信仰自由。

“莫善益修炼法轮功,发放法轮功资料,都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是合法的。”

莫明学义正词严地辩护道:“法轮功不是×教。”无论是从事实,还是从法律来看,法轮功都不是×教。莫善益修炼法轮功以后,身体更加健康,心地更加善良。“一个教人强身健体、修心养性的功法,何邪之有呢?”莫明学问。

列举事实后,莫明学辩护道:“在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邪教名单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

当他列举了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和【2005】39号两个文件认定的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时,这一刻好像整个法庭的空气都凝固了。大家都静静地听着莫明学的辩护,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都没有打断他的发言,也没有提出任何反驳和质疑。

审判长对精彩辩护连声叫好

庭辩结束,休庭一刻钟。审判长王润明拿着辩护意见书连声问辩护人:“莫明学,(辩护词)是不是你写的?是不是你写的?”莫明学说:“是我写的。”审判长说:“写上名字,留给法庭。”

休庭时,当莫善益的亲属问公诉人对递交到法庭的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怎么看时,公诉人说:“我们也想了解真实情况。”

审判长看过辩护意见书后,走过来对莫明学说:“写得好!写得好!有理有据,是合法的。”

在最后的发言中,公诉人提及案子还是由“610”(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决定。因此,即使审判长对辩护连声叫好,还是将莫善益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罚款3,000元。

宣判后,两名陪审员走到莫明学跟前对他说:“就在家炼吧……”

明慧网评论,自古以来法庭是代表正义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的地方。中共江泽民集团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颠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恶,败坏了社会道德,同时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据明慧网不完全统计,2017年1月至12月20日,因检察院撤诉或退案等,大陆至少75位法轮功学员被释放。他们的律师都做了无罪辩护。

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这些律师认为,中共用《刑法》300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而这则条款所提到的“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公安部2005年认定的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最高法院于2017年2月1日专门出台的一个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的解释中,也根本没提法轮功。

大陆著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曾指出,“镇压法轮功完全是江泽民拍脑袋做出来的一个决定。这个决定前,法轮功已存在了8年,这期间没有一个公民、没有一个单位来指控,来举报法轮功对社会、对自己有什么危害,可见法轮功并没有危害性。”

“中国法律规定,刑事违法必须存在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所以从事实上来讲,江泽民指法轮功是X教这个罪名是不成立的。”

张赞宁从法律角度上讲,“指控法轮功是破坏法律实施,所谓破坏法律实施,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像的法律。但现在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起诉书都有两个硬伤,第一是没有具体指出他破坏了哪一部法律,那么这个指控就是他破坏了一部抽象的法律,它是不成立的,也是我们学法律的人都不知道的,这是非常低级的错误。”

他强调:“因为他不能证明,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所以所有的指控肯定是不成立的、是很荒谬的。”

张赞宁认为:“两高(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对于X教的解释,具体它讲了法轮功学员发了多少传单,收藏了多少书就是破坏了法律实施。那么这个指控是江泽民绑架两高制造出来一个错误的解释。”

张赞宁认为:“江泽民作为一个前任中共国家主席,在他当政时,公开向法国费加罗报社称法轮功是X教组织,这就是明显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

他强调:“江泽民作为一国的主席,他更应当知法懂法、更应当遵守宪法或法律。所以江泽民是明显的一个犯罪行为。中国只有江泽民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他人可能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这种影响力。”

中共《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共《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文字整理:李洁思,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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