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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食品过敏原标示 调整为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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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8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北报导)卫福部食药署8月21日公告,“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过敏原强制标示项目由现行的虾、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项及其制品调整为11项,包含坚果类、芝麻、含麸质的谷物等,都要标示警语。将于109年7月1日实施,违者最高可处300万元罚缓。

食药署指出,未来除了虾、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类及其制品须标示过敏原,再新增坚果类、芝麻、含麸质的谷物、大豆、鱼类、二氧化硫残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的添加亚硫酸盐类制品。

至于过敏原醒语标示方式,除原有的“本产品含有OO”或“本产品含有OO,不适合对其过敏体质者食用”,也要求规定得将含致过敏性内容物全部载明于“品名”方式,提供给消费者参考。

食药署表示,109年7月1日起施行,业者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之情形,将依《食安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并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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