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强奸犯能继续读书 批中共洗脑者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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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9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萧律生采访报导)近期湖南城市学院大一新生王栋因批中共洗脑式教育等言论,被校方取消入学资格。然而今年河南鲁山检察院却让一名年满16岁的强奸犯在罚款后继续去学校上课,判一个高中一年级的杀人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时事评论员唐靖远表示,中共封杀言论比追究真正刑事案件本身还严厉,是因为言论踩到了中共的痛处,所以他们不怕体制内罪恶的发生;但对体制罪恶的曝光非常恐惧,因为一旦民众了解真相,中共就会面临最后的崩塌。

强奸犯、杀人犯竟然能豁免罪责继续读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检察院日前在官方微博中披露,鲁山一名16岁学生强奸17岁少女后,鲁山检察官在调解双方花8万元和解后,将嫌犯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并让其正常去学校上课。嫌犯家属赠送给检察院的“感谢旗”还成了检察院炫耀的“成绩”。

该检察院还披露,鲁山某高中高一学生李某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已经达成“双方和解”,最终判三缓三的李某被取保候审,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

鲁山县检察院调解故意杀人案“双方和解”,案件入选省的精品案件。(微博截图)
鲁山县检察院调解故意杀人案“双方和解”,案件入选省检察机关精品案件。(微博截图)

中共《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中共《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强奸、故意杀人罪均不在和解范围内,检察机关不能进行调解。但是上述鲁山县检察院均已违反。

唐靖远对大纪元分析表示,根据中共《刑事诉讼法》,对于杀人、强奸这样的重罪,嫌犯年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需要负刑责。鲁山检察官的行为,实际是知法犯法,已经触犯刑律。

“这客观上反映出中共治下的司法乱象,已经到了匪夷所思的程度。”唐靖远说,“一个检察官可以通过金钱收买直接无视法律,私下‘和解’杀人强奸重案,还被检察系统评为精品案予以表彰,足见整个司法系统的腐败糜烂,以及无知荒唐到了何种程度。这可以说是对中共司法系统所谓‘依法治国’的最大嘲讽。”

自由言论者却被惩罚

杀人犯、强奸犯都能安心地回到学校上课,但是一个抵制中共军训洗脑的湖南城市学院大一新生却惨遭退学。

9月22日,湖南城市学院发布公告说,该校土木专业新生王栋,自9月9日入学以来,以“贵州省省草王英俊”网名,多次在微博上发表“错误言论”,并多次在学生宿舍发表类似言论,学校决定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而这些“错误言论”是:“军训到底有什么用,都大学了还想着给我洗脑”,“我恶心军训”,“如果我不是精日,那我学日语干嘛”等帖文。

湖南城市学院新生王栋批中共的军训。(微博截图)
湖南城市学院新生王栋批中共的军训。(微博截图)

可是,该校学生会“被开除”的校规要求是: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二级学院审阅本院学生档案,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心理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全部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此前,网名为“洁洁良”的厦门大学博士生田佳良,也曾因今年4月发表所谓的“辱华言论”,8月15日被校方开除党籍、勒令退学。

唐靖远表示, 中共对言论的封杀远远超于对实际罪恶的惩罚,恰恰说明了中共政权的实质,就是在打着“和解、和谐”的漂亮旗号,在纵容犯罪的发生。

“中共就是靠谎言洗脑来掩盖其体制罪恶、维持统治的,所以他们不怕体制内罪恶的发生,但对体制罪恶的曝光却非常恐惧,因为一旦民众都了解真相,中共的维稳成本会不断飙升,直到最后崩塌。”唐靖远说。

既然中共的检察院可以用权力抹平证据确凿的罪案,唐靖远表示,他们当然也就可以用权力将证据不足的案子设法办成“铁案”,只要看相关官员的利益走向即可;同时,如果政绩需要,他们可以马上“制造”出一批大案要案,如全国闻名的聂树斌案、毒奶粉受害家长赵连海案等屈打成招的案例等,处处都体现出权力的腐败。

唐靖远说:“受害人伸张正义的诉求,被冤枉者家破人亡的痛苦,对中共的官员来讲,都是无足轻重的因素。他们关心的,只是能否借助这些精心制造的‘精品案’给自己带来实实在在的政治利益与权力升级。”#

责任编辑: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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