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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基本生活费免税额提高 估149万户受惠

财政部近期将修正《纳保法》,计算基本生活费时,排除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此举将使得民众报税时的免税额提高,预计有149万户受惠。图为示意照。(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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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9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综合报导)财政部3日上午表示,近期将于《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增列“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储蓄投资”等4项特别扣除额,预估有149万户受惠,民众于明年5月申报所得税时可适用。

根据现行《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规定:“基本生活费不得课税”,财政部每年皆公布基本生活费金额与其计算基准;去年立法院审查时,是以“免税额、扣除额、薪资特别扣除额”这3项为基准,计算出今年的基本生活费。

吴莲英说明,因有民间专家学者指出,参考司法院释字第745号解释文(俗称林若亚条款),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中已包括“为取得薪资的必要成本费用”,这笔费用已经支出,就无法再视为基本生活费,因此政府在计算时应将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排除。

因此财政部今年做出修正,除了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排除之外,并增加“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储蓄投资”等4项特别扣除额,纳入基本生活费的计算。

财政部预估新制上路后,受惠民众达149.6万户,但税损将从旧制的新台币4.32亿增加到42.56亿元;吴莲英表示,新制对于受抚养亲属较多,且未适用特别扣除额的家户比较有利。

中华经济研究院院长吴中书3日受访时则表示,政府减税的做法在他国已有实证案例,证明对景气有扩张效果。他提到,美中贸易战和美国联准会(Fed)升息对市场形成心理压力,对下半年的经济影响会越来越明显,因此政府在明年5月课税时,若能适度地让民众减税额度增加,确实会对内需形成支撑效果。◇

《纳保法》修法前后差异

●前提:
一、主计总处公布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为新台币16.6万元。
二、以没有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的双薪4口之家为例。

●旧制:
基本生活费每人16.6万X4人=66.4万元
扣除额(免税额8.8万X4+标扣额12万X2+薪扣额20万X2)=99.2万元(高于基本生活费)
66.4万-99.2万=-32.8万
扣免额高于基本生活费,故申报所得税时,无基本生活费可扣除。

●新制(排除薪扣额):
基本生活费每人16.6万X4人=66.4万元
扣除额(免税额8.8万X4+标扣额12万X2)=59.2万元(低于基本生活费)
66.4万-59.2万=7.2万
申报所得税时,基本生活费7.2万元可扣除。

资料来源:财政部 记者郭曜荣/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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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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