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4案”受害人 冤判十年 家人不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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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1月28日讯】大连市旅顺48岁的法轮功学员刘仁秋,于2017年12月被非法判刑十年,目前被非法关押在大连市监狱第五监区。监狱非法剥夺了他家人的探视权,致使他约半年多没见到亲人。

明慧网报导,其家人发现中共人员背后几次非法偷偷提走属于刘仁秋的个人私有钱款,他的40万私有存款目前已所剩不多;刘仁秋的个人物品被抄走后,他网上的个人账户被非法冻结。

2016年6月28日,刘仁秋被一伙有备而来的特警在其租住房内绑架,刑警戴着拳击手套猛击刘仁秋的小腹部位和胸部。

当天,大连政法委策划,采用手机监控、跟踪、定位、蹲坑等手段,在大连地区各县区同一时间统一行动,绑架了数十名法轮功学员,有很多人当天被放回,有的当月回家,最后还有数十人被非法开庭、判刑。这次的绑架被公安国保称为“1614”大案。

2016年11月21日,刘仁秋、盛杰、谷树春、金素月、王红玉等九名法轮功学员被旅顺检察院非法起诉到旅顺法院。

2017年1月17日至19日,九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辩护律师李红秀、李长明及其他几位律师出庭,依法进行无罪辩护。

律师指出,公诉人的指控事实不清,其证据既不确定也不充分。宪法明确规定,严格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及出版、集会自由。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且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共《宪法》第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律师还指出,刑法规定只有因持有违禁品等物品才可能涉嫌违法,比如:枪支、毒品等,没有规定说持有含法轮功内容的资料也是违法的,更谈不上要被审判起诉。

律师说,公诉人在法庭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涉嫌的罪名没有关联性:

主观上,法轮功学员没有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或意图,只想强身健体,净化心灵,与人为善,追求“真、善、忍”,且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意图,更谈不上是利用x教组织来破坏了。

客观上,法轮功学员没有实施过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而是行使宪法赋予的信仰及言论自由之权利。

刘仁秋、盛杰、谷树春、王红玉四名法轮功学员,被旅顺法院两次非法开完庭后,在2017年12月22日下冤判决书, 刘仁秋被冤判十年、罚款5万元;盛杰七年半、罚款3万元;王红玉三年半、罚金款3,000元;谷树春二年。

刘仁秋、盛杰等法轮功学员向大连中级法院上诉。2018年3月中旬,大连市中级法院没通知家属,只问当事人是否“转化”(指放弃修炼法轮功),但得知当事人拒绝“转化”后,遂下达维持非法原判的通知书。刘仁秋于4月26日被劫持入狱。

有一段时间家人失去了刘仁秋的信息,不知道其去向,后来经打听得知他目前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大连市监狱第五监区遭受迫害,而监狱一直不让家人见他。#

文字整理:李洁思,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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