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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回台 财部明定3种不课税样态

财政部31日发布解释令,明定三种海外资金汇回不用课征所得税的样态。图为财政部长苏建荣资料照。(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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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1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美中贸易战线不断延长,不少长期在海外发展的台商为减轻企业所受冲击,开始调整全球投资营运布局,回台投资成为重要选项之一。财政部31日发布解释令,明定三种海外资金汇回不用课征所得税的样态。

财政部表示,税务问题虽不是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但对考虑回台投资的台商而言,仍有厘清投资相关税务问题的需要,因此该部各地区国税局已配合行政院推动“欢迎台商回台投资行动方案”,提供“税务专属服务”,包括设立联系窗口提供税务法规咨询服务,并成立专责小组进行个案咨商,以有效处理台商税务疑义。

同时为避免台商误以为汇回海外资金将会全部被视为海外所得课税,财政部31日发布解释令,明确规范我国居住者个人汇回海外资金不用课征所得税的3种态样,包括:非属海外所得的资金;属海外所得,但已课征所得基本税额的资金;以及属海外所得,未课征所得基本税额但已逾核课期间的资金。

财政部并规定相关认定原则与应提示文件,供征纳双方参考,希望借此消除外界误解及疑虑,增加台商资金回流投资意愿。

财政部强调,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是针对我国居住者个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资金”课税,由于海外资金的构成因素及来源众多,且多数个人对《税法》规范普遍认知不足,也不像营利事业有设帐保存凭证习惯,故解释令规定个人得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自行辨认汇回海外资金构成内容,凡不具所得性质者,例如海外投资本金或减资退还款项、海外借贷或偿还债务款项、海外金融机构存款本金及海外财产交易本金等,都不会涉及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即使海外汇回资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质,只要符合下列3种情况,也不用课税,包括:“个人于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国居住者身份”;“个人于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国居住者身份,但已申报课税”;“以及个人于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国居住者身份且未申报课税,但依提示资料辨别所得年度已超过核课期间”。◇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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