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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超出合理需要 香港高院裁定违宪

香港高等法院18日裁定,《紧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违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也属违宪。 ( ISAAC LAWRENCE/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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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1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综合报导)香港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香港高等法院18日裁定,《紧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违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也属违宪。法庭将在20日再开庭听取双方陈词,以商讨补救裁决引发的状况。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10月4日宣布,引用《紧急法》所给予权限订定《禁蒙面法》,10月5日正式实施后,引发6宗挑战其合宪性的司法复核案。据香港01报导,高等法院这次开庭审理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及24名泛民议员所提的案件,也是高等法院首宗审理的《禁蒙面法》案件。

提出司法复核的泛民派认为,《紧急法》绕过立法会,赋予特首极大的权力任意立法,让立法程序失去透明度、公众咨询,有违《基本法》。他们也质疑《禁蒙面法》为何要涵盖和平集会,如此反而激起更多抗议示威。

港府代表则表示,香港现在状况符合《紧急法》所指的“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立法会可透过“先订立,后审议”方式审议法例,《紧急法》没有与《基本法》条文相抵触,并指政府设《禁蒙面法》可以达成吓阻年轻人、甚至全港市民,避免被捕或检控。

首宗因涉违反《禁蒙面法》的案件18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再提堂。立场新闻报导,两名被告为城市大学一年级生吴隆平(18岁)及报称无业的蔡玉云(38岁)。案情指,二人10月5日凌晨在蓝田启田路一带身处非法集结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辨识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个耳挂式口罩。

控方律师庭上指,因应高院裁定《紧急条例》并不符合《基本法》规定,与辩方律师商讨后,提出将案件押后至2020年1月17日再提堂。裁判官同意押后,并批准两名被告以相同条件保释,即以300元及1,000元现金担保。

责任编辑: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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