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派提出修改公安条例

指不符国际标准 倡改暴动罪非法集结罪定义及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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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2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骆亚香港报导)立法会议员区诺轩和朱凯廸提出私人条例草案,要求修改《公安条例》中的“暴动罪”和“非法集结罪”控罪定义及最高刑期。

“反送中”运动期间,警察拘捕大量抗争者,控以“暴动罪”和“非法集结罪”等罪名。区诺轩和朱凯廸提出私人条例草案,要求修订“暴动罪”和“非法集结罪”。

他们表示,《2019年公安(修订)修例草案》是根据《基本法》第74条提出,旨在修改和取代有关公众集会或游行的罪行,希望更符合《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同时赋予被控暴动罪人士陪审团的权利,及限制警方在举行合法公众集会的地方附近滥用截停和搜查的权力。

他们指,港英政府于1967年订立《公安条例》平息六七暴动,随着《香港人权法案》生效,《公安条例》部分条文被裁定为违宪,但暴动罪及非法集结罪至今没有遵循现代人权法治角度进行任何修改,不符合国际标准。

他们参照英国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提出将暴动罪的最高监禁刑期由10年减降至3年,集结人数的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以及加入“共同目的”作为必要控罪元素等。同时暴动罪必须包含暴力元素,若只参与相关集结,但没有意图作出暴力行为,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属暴力的人,并不触犯暴动罪及协助及教唆暴动罪。

草案又提出修改“非法集结罪”的定罪元素,订明使用暴力及威胁使用暴力是“暴力扰乱公共秩序”必要的元素,废除备受争议的“破坏社会安宁”的定义,又建议把罪行的最高监禁刑期改至6个月。

区诺轩表示,修例为政府提供依据和基础,切实地回应五大诉求中撤回暴动定性和释放被捕人士。条例草案已获律政司发出证明书,之后会提交予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他又呼吁林郑月娥在周二召开行政会议前,回应是否愿意接纳修例建议。

吴霭仪:公安条例过时违背人权法

一同出席记者会的前法律界议员、大律师吴霭仪指,《公安条例》对非法集结及暴动罪定义过于广泛,令警方能大规模拘捕人权人士。若能清晰修改法案,警方就不能随便搜捕定罪。

她又指《公安条例》与《香港人权法案》违背,“现在警方因为这个过时的法例逮捕了五千多人,还要告五百多人,令大家都感到很愤怒。这个时候提出《公安条例》检讨是非常的合时的做法。”

她认为,如果立法会不能讨论修改《公安条例》的话,对香港的名誉非常有影响。“因此,第一步林郑月娥特首应该同意让这个法例能够上去立法会的议程,可以在立法会里讨论和通过。如果大家有什么地方要修改的,是可以提出来修改的。”她并强调,法案它能否通过,合不合理,能否得到香港人接受,应该由立法会去决定,特首不应该故意连讨论都不让人讨论。

黄之锋:修例刻不容缓

同场的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也认为,修改《公安条例》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可以停止律政司无差别地起诉,和警方无差别拘捕民众。他表示,《公安条例》的内容非常含糊,希望让国际上认识到这是过时的殖民地法例,成为政权的打压工具。

他强调过时的法令不应成为现行社会之法律,并要求林郑必须重视国际社会对香港警权过大,及无差别起诉状况有多严重的关注,就修订发出书面(同意)通知是非常重要。

联合国曾多次批判《公安条例》,认为“非法集结罪”过分限制港人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权利。2013年人权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就提出担忧“越来越多的示威者被逮捕和起诉”。

2017年,12名著名法律界权威连署表达对《公安条例》的关注。美国的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2018年周年报告》也就《公安条例》表达关注,同年30名英国国会议员也要求英国政府提出香港自由的关注,并形容《公安条例》是古老的殖民法例,不能满足联合国对人权的要求。◇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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