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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台风天登山观浪出意外可免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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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2月03日讯】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国家赔偿法部分条文,未来在山林或海域,若政府已提醒危险性,民众仍冒险,将可免除或减轻国赔,例如台风天登山或观浪出意外将可不国赔。

据中央社报导,行政院长苏贞昌10月21日宣布开放山林政策,政府以开放态度鼓励人民走向山林、亲近山林,同时也鼓励山友落实“自主管理、责任承担”精神。行政院会10月24日通过国家赔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盼建立民众风险自主管理的观念。

根据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条文规定,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设施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管理时,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读条文也规定,有上述情形,于开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经管理机关、受委托管理之民间团体或个人已就使用该“公物”为适当的警告或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国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若于开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内的设施”,经管理机关、受委托管理之民间团体或个人已就使用该“设施”为适当之警告或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得减轻或免除国家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当时出席院会后记者会时表示,所谓“警告”不是单指立一个牌子,有时设置指示牌会破坏地形地貌,警告也会透过网路公告,或山友协会、营建署、国家公园管理处广为周知,需要的民众可以自行查阅。

陈明堂指出,免除国赔主要是针对“自然公物”,例如山林或海边,已有警告危险性,政府将可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台风天登山或钓鱼观浪出意外,将可不国赔;而在自然公物区域内的“人工设施”,例如野溪上的小吊桥,因台风或大雨受损,受限于天候、地形或材料等原因来不及修复,若政府已警告,民众还是坚持要走而出意外,可减轻或免除国赔,将视个案来认定。

责任编辑: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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