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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社维法》三读 易以拘留条文均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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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2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台立法院会6日三读通过《社会秩序维护法》修正案,删除现行法规中明订行为人逾期缴纳罚锾,警察机关得以声请“易以拘留”的规定,避免行为人因逾期未完纳警察机关裁处的罚锾,就遭警察机关声请拘留,以落实保障人权。

现行《社会秩序维护法》规定,若罚款逾期未缴纳者,警察机关得声请易以拘留;在罚锾应完纳期内,被处罚人得请求易以拘留。不过,该条文被质疑有侵害人民人身自由之虞,因此,民进党团提案,将有关拘留的部分全数删除。

民进党团提案表示,《社会秩序维护法》自行宪前就已经公布施行,有通盘检讨必要。其中,关于行为人逾期未完纳警察机关裁处的罚锾,警察机关即得声请易以拘留规定,严重侵害人民受《宪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也违背大法官释字588号解释意旨,不符比例原则及《宪法》保障的正当法律程序之规定。

草案三读后,《社会秩序维护法》第20条修正为“罚锾应于裁处确定之翌日起10日内完纳。被处罚人依其经济状况不能即时完纳者,得准许其于3个月内分期完纳。但迟误一期不缴纳者,以迟误当期之到期日为余额之完纳期限”;另有关拘留的第21条条文则全数删除。◇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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