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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条例》政治协商监督修法 台陆委会: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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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4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怡欣台湾台北报导)陆委会《两岸条例》五条之3修正草案目前立院审议中,有观点质疑此举违宪。对此,陆委会11日表示,两岸关系具特殊性,以高门槛处理政治协商,符合宪法规定,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华民国主权及民主宪政秩序不被动摇。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第五条之3修正草案(下称本草案)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议题协议,应经国会双审议监督,以及公民公投复决的高门槛程序;有观点认为,两岸协议处理程序最多比照“条约”而不得高于之,否则恐有违宪问题。

对此,陆委会表示,两岸协议并非宪法所称的“条约”,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规定,立法者对于两岸事务之处理,得依此授权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有鉴于,两岸情势已变化,本草案严谨规范,符合宪法规定。

有人认为特别多数决门槛过高,违背多数决之民主原则,对此,陆委会表示,要设多少表决门槛,都是民主制度下的多数决方式,至于制度上应以何种表决方式,仅是民主原则采择的不同。考量两岸政治议题的重要性,必须寻求更高的社会共识,设定特别多数决高门槛,此仍在民主原则下。

至于如何规范政治与非政治议题?陆委会说明,现行《两岸条例》有3个条文(第4条之2、第5条之1及第18条)规范“政治议题”,但并未具体定义。鉴于两岸政治议题具高度敏感性,具体类型如两岸和平协议、建立军事互信机制、结束敌对状态、安排阶段性或终局性政治解决,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宪政或政治影响性,可能影响我国主权之各项协议,需要更多社会共识,相关处理程序须受更严谨的规范。

而两岸间涉及经济性、事务性、功能性等一般公权力行使或主权行使行为的协议,原则上非属政治议题协议,依一般两岸协议处理程序办理。

本次修法的《两岸条例》第5条之3规范的“政治议题协议”,也要看协议具体内容有无涉及政治性意涵,做个别判定。例如,两岸租税协议处理两岸重复课税问题,原则上非属政治议题协议;但协议内容如涉有“一个中国原则”或“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等政治性意涵,就必须要依本草案规定的监督程序处理。

陆委会强调,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不容协商,是两岸政治谈判的“禁区”连提都不能提。两岸政治议题协商高门槛监督机制,旨在守护中华民国主权及宪法基本价值不被动摇,为国家安全、利益及人民福祉设下更坚实的防线。◇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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