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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汇回 台商可双轨评估

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营运长张芷表示,台商走一般境外资金汇回与走专法有几点差异。图为示意照。(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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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4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11日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草案”,台商从海外汇回资金第一年税率8%、第二年10%,完成实质投资后还可申请退还50%税款,意即第一年与第二年税率分别为4%、5%;但草案也增设但书,汇回的资金必须存在银行专户控管,严禁资金炒房。

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营运长张芷表示,台商可能会关切,如果走一般境外资金汇回与走此专法,其课税及适用情况有所有不同,其主要差异首先在于税率方面:专法循上述税率,若走一般汇回方式,如非大陆地区来源所得,是核课20%海外所得的最低税负,但要视每人申报状况而定。

第二项差异在于“课税基础”,专法是对汇回资金总额课税,但走一般汇回,可主张汇回的资金是否有属原始投资成本或本金、逾核课期间的所得等,可申请扣除,也就是按“净所得”课税。

张芷表示,例如汇回资金一亿元,走专法第一年税率最低到4%,应纳税额即为400万元;若走一般法汇回,假设原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并可提出相关证明,其净所得为2,000万元,假设此台商没有任何其他所得,则被课税所得为2,000万减掉670万等于1,330万元,再乘以20%为266万元,反较专法的税负低。

她指出,第三个差异点在于资金运用面,行政院版专法草案规定汇回资金的70%必须进行实质投资,另外25%可进行金融投资、5%可自由运用,汇回资金若未规划立即投资,须放在专户5年内不得动用,第六年起才能分三年分批提领,每年限额三分之一,即专法的资金遭严格控管,但走一般法的资金可自由运用。

张芷表示,专法确实提供了台商另一条汇回之路,可预期鼓励台商回台投资的意愿,但因各台商的资金运用情况不同,建议仍应依上述各方面审慎评估后,再行决定资金要走那条适合自身之路。◇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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