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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汇回资金 遗产税、赠与税避不了

会计师指出,境外汇回的资金如构成赠与税课税要件,则仍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征赠与税。图为示意照。 (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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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4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11日审查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草案,送交立法院审议。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提醒,海外资金透过专法汇回,涉及遗产、赠与税时,仍将依法课税。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洪连盛说明,草案适用对象包括个人及营利事业。因此,营利利事业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之境外转投资事业获配投资收益且汇回者,得适用特别税率。

适用税率方面,施行日起算一年内存入外汇存款专户时,税率为8%、第二年存入则为10%;若投资产业,可申请退回先前缴纳税款的50%,意即税率有机会变成4%、5%;至于投资产业的产业项目等细项内容,则授权由经济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至于未来立法院是否调整税率则有待观察。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副总经理郑策允提醒,因本条例是就汇回资金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所得税法》规定课税,故如该资金涉及遗产、赠与税时,仍将依遗赠与税法规定课税。

举例来说,父亲选择依本条例规定课税,将其境外资金汇回,但其中部分资金存入以其子名义开立的专户,如构成赠与税课税要件,则仍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征赠与税。◇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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