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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行驶电动自行车未带安全帽罚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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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4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原彰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交通委员会29日初审通过道路交通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针对电动车增列许多规范与罚则,包括:驾驶需戴安全帽违者罚300元罚锾,以及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最高罚5400元,与行驶速率超过时速25公里,最高罚1800元。

民众使用电动车越趋频繁,伤亡件数也逐年上升,据警政署近5年统计,电动自行车伤亡事故,分别为1,179件(2014年)、1,526 件(2015年)、1,658件(2016年)、2,163件(2017年)及2,930件(2018年截至11月),共累计高达6,646件,已有9,456人受伤,更有27人因此丧生。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29日初审道路交通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列电动车的规范与罚则。初审条文明定,电动自行车未经核准,擅自增、减、变更电子控制装置或原有规格,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改正。

初审条文也明定,电动自行车于道路行驶或使用,行驶速率超过型式审验合格允许的最大行驶速率每小时25公里者,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锾。至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者,则处300元罚锾。

责任编辑: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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