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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权复核高院裁定部分胜诉

指丁权建屋受基本法保障 私人土地契约或换地建丁屋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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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4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林心仪香港报导)高等法院8日就首宗挑战丁权的司法复核案颁下判词,裁定申请人部分胜诉。指以私人土地契约或换地建丁屋违宪,但原居民在私人土地行使丁权建屋属合法传统权益,受《基本法》保障。

长洲居民郭卓坚及社工吕智恒2015年入禀申请司法复核,质疑丁权政策不属于《基本法》40条指明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并且歧视女性及非原居民,要求取消丁权政策。

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原居民在自己私人土地上,透过“免费建屋牌照”建丁屋,属于合法传统权益,这种权益的基础,是容许原居民在自己的农地转为建屋土地,相关政策最早可追溯至1906年,当时政府已开始批出相关土地批约,即使政府其后就建屋地点、大小等加入限制,并不影响这项权益的基础。

但法官认为,另外两种行使丁权的方式,即透过“私人土地契约”或“土地交换”,在官地上兴建丁屋则不可视为传统权益,因此不受《基本法》40条保障。因在1898年《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生效前,新界原居民无权以优惠地价或租金租地建屋,政府向新界原居民卖地,只是一项土地政策,去解决他们的住屋需要。

郭卓坚考虑就裁定上诉

法官下令申请人、政府及乡议局于21日内提交进一步书面陈词,商讨判词最终定案。由于裁决会影响政府的土地政策,预料会引发上诉,颁令暂缓执行今次裁决6个月。

郭卓坚表示:“这判决有一部分满意,但最主要就是说他以前是传统权益,一申请一定会批,现时政府把关,可以不批,另外你要自己地不准转让、不准卖。现在政府预留的丁屋土地去建公屋、居屋。”他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批评部分原居民建屋拿去卖,然后又向政府申请公屋,“你觉得对不对啊?”他又说这单官司后,还有一单案涉及丁屋为何不用交差饷。郭卓坚及吕智恒不认同法庭裁定丁权是传统权益,会考虑就这点提出上诉。

乡议局下午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判词及下一步行动,主席刘业强、十八乡乡事委员会主席梁福元、乡议局副主席林伟强、当然执行委员侯志强等,与五十多位乡议局议员开会。

会后,刘业强说欢迎裁决确立原居民的传统权益,但对法庭裁定两种兴建丁屋模式违宪感到遗憾及失望,他指该两种模式兴建的丁屋占整体只是约14%,会先研究判词,再作下一步行动。“我们一定据理力争,即使只有百分之一,或只有5间,我们也同等的,刚才也说过,我们乡议局一定会为原居民争取。”他们会听从律师团队意见及分析决定会否提出上诉,上街、游行则不是首要的行动。

乡议局副主席林伟强(右)昨日亦有到高等法院听取判决。(蔡雯文/大纪元)

议员吁政府尽快释放土地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尹兆坚认为,今次裁决可让政府即时释放“乡村式发展地带”内逾900公顷预留作乡村式发展的土地,有助增加房屋供应。他敦促政府勿待法庭有终极裁决,尽快落实释放土地,以解香港燃眉之急,取代高风险而且要2、30年才有成效的明日大屿计划。

尹兆坚应乡议局说法,指乡议局是“明赢实输”,判决结果亦对本港土地分配有极深远影响。政府以往预留“乡村式发展地带”是预计有人会履行丁权、申请建屋,现在厘清了政府的做法是错的。

议会阵线立法会议员朱凯廸也要求政府尽快研究,确定有多少非私人土地是准备审批作兴建丁屋,早日释放这些土地作其它用途。他并认为乡议局应该反省,原居民是否继续享有建丁屋的权利,因为这是小部分人的利益,对大部分是人都是无好处的。

发展局表示欢迎高等法院裁定小型屋宇政策,即丁屋政策下的“免费建屋牌照”属合法合宪。但对于法院裁定“私人协约”及“换地”安排不属于合法传统权益,局方会仔细研究判词和征询法律意见后,考虑是否提出上诉。期间地政总署会暂停接收有关私人协约及换地的新申请,亦会暂停处理已接收的申请。◇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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