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惠林:损人不利己的工会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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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7月16日讯】在香港人“反送中恶法”抗议一波接一波出现时,台湾也出现了一场持续抗争的活动。那是长荣空服员工会的罢工,她们向公司争取利益,认为公司苛待员工,要求公平正义。

由各种报导,应该可以这样说,香港人的抗议得到全球绝大多数的肯定,而台湾空服员的罢工却大致受到冷眼相待。毕竟香港人的抗争是对中共欺压的抵抗,是争自由反迫害,为的是全体香港人;而长荣空服员罢工为的是争个人的利益。而且,前者是人民对抗政府,后者是民间企业员工对抗业主,是个别企业的家务事。所以,虽然都是抗议,但绝不能相提并论。

台湾实施私产经济,或是市场经济,实际上政府干预诸多经济事务,对于劳动这种最重要的生产因素,有《劳基法》等诸多法令的约束,为的是保护居弱势的劳工,免受强势资方的剥削。

这是手持“公平正义”旗帜的社会主义者的主张,如今在各个社会都普遍被接受,所以各个国家几乎都有保护劳工的法令,而组织工会并赋予集体罢工的权利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斑斑史迹也告诉我们,集体罢工不是新鲜事,成功与否倒是见仁见智。不过,或可这样说,罢工获得成功者大都是大规模的公营事业,对于私营企业来说,集体罢工的事件并不多,而且往往落得两败俱伤局面,甚至有害整体社会经济呢!

我们知道,集体罢工是既损人又不一定利己的行动,它是所谓的“最后的武器”,也就是说“最不得已的手段”。在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里,发生罢工的概率是很少的,若不幸发生,个别工人还是应有其选择工作的权利。而且,罢工并不是单纯的某些工人之权益事件,它是具有“外部效果”的。亦即,罢工会干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对于社会产生破坏力,外部成本因而存在,尤其是对于那些替代品稀少的产业,像自来水、邮电业等公用事业罢工之后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杀伤力,宜设法避免。反之,愈是竞争性高的产业,罢工的影响则愈会限于当事人。因此,原则上,罢工的限制宜去除,而在一个完全竞争的社会里,罢工几乎是不会发生的,所以也不必加以限制。但是,任何社会都无法达到完全竞争的境界,因而对于关乎民生的独占性高的产业,尤其是公共事业,还是应该限制罢工。

不过,我们或可这样期盼,在无政府管制或保护下,独占性的事业是难以存在的,而且一旦解除工会、结社的限制之后,工会的寡占、独占现象也愈难存在,集体大罢工也愈不可能产生,工会也就愈可能发挥其正常功能。因此,我们应该向自由化迈进。不仅经济应该要更自由,工会组成要自由,社会的每一层面也都必须如此。如此一来,大家所关切的“罢工预告期”和“职业工会是否能够代表企业工会来发动罢工活动之代表性与正当性”问题,也就不关宏旨矣!

回到这次长荣空服员工会罢工,它是航空服务业,乘客是公司收入的主体,出现罢工就是拒绝乘客,亦即不做生意,甚至关门大吉,如此一来,哪有收入来源,怎可能有工资可发。虽说罢工按理说是短暂的,但“以顾客为尊”的服务业,在恶意伤害顾客之后,顾客怎会再购买这个不良产品,何况该产品还有其他多家供应的呢!“信誉建立不容易,一旦被破坏,要恢复更不容易也!”是的,上次华航罢工好似成功,但华航有公营性质,其损失由国家负担,但长荣可是纯民营的,损失很难转嫁出去。在经过重创之后,需要再复元并不容易,那么,它可能会如何看待破坏者呢?参与罢工者回得去吗?唉!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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