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遭枉判 律师:刑法三百条造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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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8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姚久仁综合报导)“你不认罪,没有证据也得判你。” 中共沈阳沈河区法院法官李红肆无忌惮地说。一年多来,大陆各地又出现一波又一波对法轮功学员的疯狂抓捕和非法判刑。

而用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刑法三百条,被指服务于政治,与宪法、立法法的多项规定相抵触。

大陆法轮功学员8月遭非法判刑消息不断传出

明慧网8月5日报导,2019年7月30日,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法轮功学员田丽丽非法判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田丽丽当时提出了上诉。

田丽丽曾于2019年5月21日被沈河区法院非法开庭,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公诉人的指控作了有力驳斥,指出公诉人没有就指控的罪名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因此指控不能成立。

在法庭上,法官李红让田丽丽认罪。田丽丽告诉李红: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我们修炼法轮功,我们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在努力做好人。逼迫好人认罪才是真正在犯罪。

由于没有任何证据,沈河区检察院曾两次退侦,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

田丽丽于2018年8月23日遭抚顺市国保警察和沈阳市沈河区国保警察非法绑架。仅8月23、24日两天,辽宁全省有47名法轮功学员被抓。这次抓人是辽宁省公安厅统一策划的,国保警察为了完成上面下达的抓人任务,非法抓人。在实在编不出证据的情况下,把田丽丽的丈夫开的私家车当证据扣留至今。

进入8月,大陆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审判入狱的消息不断传出。

据明慧网8月5日报导,北京市法轮功学员任文曼于2019年6月3日,在无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诬判4年,勒索罚金2万。直到两个月后的8月2日,才将判决结果告诉家人和律师。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轮功学员刘秀荣被绑架、非法关押一年多。2019年8月1日,被淄川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半。
……

维权律师谢燕益曾在辩护词中表示,针对法轮功问题2017年初,两高新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件明确废止了1999年及2001年的两个司法解释,相较于后两者而言,这个文件大大提高了抓捕、起诉、审判法轮功的门槛,但吊诡的是,近年来,非法处理、打压迫害法轮功的案件不仅没有收手,反而愈演愈烈。

据明慧网信息统计,2019年上半年,至少335名法轮功学员被中共非法判刑。非法判刑最严重地区:山东68人、黑龙江42人、辽宁35人、吉林25人、江苏24人、河北20人。而这些数字只是冰山一角,是突破网络封锁传出的少量消息。

大陆人权律师谢燕益。(大纪元)
维权律师谢燕益。(大纪元)

律师:法轮功案中 法律原则一概不被适用

20年来,数千例走入司法程序的法轮功信仰案件,都是被枉法诬判的冤案。

谢燕益律师表示,各地公检法在处理法轮功案件时,根本没有像通常那样按照一个常规的刑事案件来加以对待。在法轮功蒙冤的一个个案例中,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司法中立等法律原则一概不被适用,与此相反,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大量法轮功学员仍被定期抓捕、被枉法裁判制造冤狱,千千万万的司法冤狱被持续制造。

维权律师李明于去年逃离中国。他在6月10日接受采访时提到“610”和政法委体系对法轮功案的操控,法轮功案是典型的未审先判。

李明说:“在每一个法轮功学员被构陷绑架之后,政法委和‘610’办公室把公、检、法、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的科长、审判长、公诉科长,召集到一块。针对每一个个案,他们确定一个审判的方略,确定一个大体的刑期。明明都是些冤假错案,但是他们就是强行进行有罪判决。”

律师:世界司法审判史上的千古奇冤

在大陆的法轮功信仰案中,法轮功学员都被诬陷触犯刑法三百条,被以所谓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刑。

谢燕益律师说,众所周知,由于认定法轮功是×教组织缺乏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以刑法三百条所谓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抓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是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前东南大学法学教授、著名律师张赞宁在给习近平的“关于废止《刑法》三百条提案”中详细分析了刑法三百条是一个恶法,在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讨论中就颇受争议。

他说,“由于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教犯罪的解释,完全偷换了概念,将“持有、制作、传播×教资讯行为”概念,偷换成了“破坏法律实施行为”概念。这样,便使得刑法三百条成为世界上唯一犯罪证据与其所指控的“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罪名,不需要具有关联性便能成立本罪的怪事。堪称世界司法审判史上的千古奇闻、千古奇观、千古奇案、千古奇冤。”

他表示,众所周知,犯罪证据必须同时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才具有证明力,缺少其中任何一性,便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其中证据的关联性尤为重要。如果连证据的关联性都不具备的话,那么,其它二性(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就没有意义,而且也是靠不住的。

为此,在法轮功案法庭辩论与法庭质证中,常常出现辩护人提出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材料,均与其所指控的罪名“破坏法律实施”毫无关联性的质询意见时,公诉人却无言以对的尴尬局面。

律师:刑法三百条服务于政治

中国知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明慧网)

张赞宁说:“刑法三百条与宪法、立法法的多项规定相抵触。两高的解释,为了服务于政治,竟然连犯罪证据,必须与所指控的罪名具有关联性的常识也不顾了,致使刑法三百条确立的罪名“破坏法律实施罪”,成了世界上唯一无须举证证明行为人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便能够成立的荒唐事。”

他表示,查中国刑法典,并未规定“持有法轮功资讯资料罪”、“非法制作法轮功资讯资料罪”、“非法传播法轮功资讯罪”。以“持有、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定“破坏法律实施罪”不仅偷换了概念,也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而在2017年1月4日通过的两高新解释,却仍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的”(第二条第十一项),即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此外,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布《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档的决定》(第50号令)。其中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了出版总署于1999年发布两个的档:《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也就是说,自2011年3月1日起,出版法轮功书籍在中国是合法的。

律师:江泽民才是破坏了法律实施

张赞宁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时指出,“江泽民才是破坏了法律实施。江泽民才是真正的大罪犯。”

张赞宁说:“中国法律、就是《立法法》规定,制定刑法、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须全国人大立法。但是江泽民却对法国《费加罗报》讲法轮功是X教。他没这个权力,所以我说江泽民才是破坏了法律实施。”

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充分利用了中共这个邪教组织。对中共来说,法律只是“被中共奉为法律的中共意志”,是中共的道具。所以中共要破坏法律实施、尤其是“中共中央”要破坏法律实施,各个单位、包括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本身都往往觉得很“正常”,就会听从。#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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