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财政部:两种情况可并用产创条例租税优惠

人气: 8
【字号】    
   标签: tags: , , ,

【大纪元2019年09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综合报导)为迎接个人及营利事业之境外资金鲑鱼返乡潮,今年8月15日生效的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外界关心专法能否与其他租税优惠并用,财政部4日表示,直接投资可与产创条例“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税基减除”并用,间接投资也可与产创条例“有限合伙创投事业透视课税”规定并用。

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已上路,财政部子法规规定,个人或企业将资金汇回,已享有优惠税率,不得就“同一资金”享有其他法令的租税优惠。财政部表示,根据上述限制,产创条例“智慧机械及5G支出投资抵减”及“天使投资人投资抵减”与专法租税优惠就不能同时并用。

财政部表示,不过,并非所有租税优惠都不能与专法并用。日前经过盘点认为,产创条例“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税基减除”优惠,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未分配盈余税给予优惠,与专法主要针对综所税本税给予优惠,两种优惠目的及客体并不相同,因此没有重复适用租税优惠的疑虑。

财政部解释,企业将资金汇回,且要进行实质投资,可享有专法提供的4%、5%租税优惠,若该资金用来购买智慧机械或5G设备,若还享有租税优惠,会有重复、过度租税优惠的问题。不过,若是直接投资,可与产创条例“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税基减除”并用,间接投资也可与产创条例“有限合伙创投事业透视课税”规定并用。

另外,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林巨(峰)提出五大策略思维考量是否申请境外资金汇回专法,并提醒,个人及营利事业境外资金汇回,因每个个案的背景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应盘点自身情况,就未来投资规划、资金管理、税负成本等面向,审慎评估是否适用专法做最有效率的资金运用及税负最佳化。

责任编辑:英祯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