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处指房地产移转须缴清已开征未到期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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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9日讯】台北市税捐稽征处今天表示,地价税开征期间,民众若要办理房地产移转,除了要缴清旧有欠税,还得缴纳已开征未到期的当期地价税,以及移转当期前业主应负担而予以开征的房屋税,之后才可以办理移转登记。

据中央社11月29日报导,税捐处指出,依据“土地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欠缴土地税的土地,在欠税未缴清前不得办理移转登记或设定典权;而“房屋税条例”第二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此外,“台北市房屋税征收自治条例”第十条则有房屋典卖、移转当期前业主应负担尚未开征的房屋税额,应予以开征的规定。

税捐处并说明,财政部也以民国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台财税字第零九零零四五六四六四号令,释明“土地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及“房屋税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说的欠税应包括已开征未缴纳,但尚未超过缴纳期间的情形在内,因此民众千万不要以为当期税单缴纳期限未到,就可以不用缴纳。税捐处强调,现正值九十一年期地价税开征期间,民众如有房地产移转申报案件要办,必须注意前述规定,以免延误时间,无法顺利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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