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稿 — 律师谈法律 长见识助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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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3月22日讯】编辑部同仁﹕

贵报每星期刊登的由董克文律师所撰写之“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专栏﹐迄今已有23篇之多。对于一个有心要了解美国法律制度﹑法庭实况的第一代移民来说﹐藉由熟悉的语言文字方式﹐实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阅读资料。同时对于董克文律师能在百忙之际﹐拨冗撰文﹐且据说并无稿酬的情形下﹐不辍地发表文章﹐实在难能可贵。在此谨对董大律师致最高的钦佩之意。

当前世界上在法律制度方面大致可分为二大法系﹔一为大陆法系﹐另一为海洋法系。后者则以英美为代表。此二法系在法律的制定﹑执行法庭的诉讼方式﹑法官的判决依据等﹐均有不同。倘若以一个在大陆研读法律的人来说﹐到了英美国家﹐似乎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在法律逻辑的参考上﹑在争讼问题的法律追索上﹐须有相当的转变才能适应。如董律师在“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二十二)”“谋杀犯亲属仍可继承受害人遗产”一文﹐事实上就是讲有继承权的人﹐其继承权是否丧失的问题。在大陆法系等国家有明确的规定﹐若是对被继承人进行谋杀是丧失继承权的﹐换句话说﹐他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至于刑事法律追诉另当别论。

在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二十三)一文中有关法定追诉期的问题﹐文中董克文律师很谦虚的表示“不知中国是否有相似‘法定追诉期’条文”。就以来自台湾的笔者所知﹐无论是民事争讼﹐刑事诉追﹐均有“时效时间”﹑“追诉期间”的明文规定﹐且同样的问题除了有法定的时效期间“中断”或“不完成”外﹐均属法定不变的﹐法官是没有权利延长或缩短﹐是即所谓的“时效利益”﹐同时更进而规定﹐此种“时效利益”对被告而言﹐是不会丧失的﹐不容被剥夺的。另外﹐在国际贸易事件争讼的国际贸易相关“条约”“规则”中﹐也有“追诉期间‘的规定﹐于兹谨提供董律师参考。

对我们第一代新移民来说﹐自己本身的法律权益﹐无论是公权还是私权﹐要如何去了解才不被侵害﹐甚至受侵害后如何去维护﹐课以对方责任﹐我想是颇为亟需的﹐例如董律师文中所述﹐当人民权益受政府侵害时﹐必需先要在90天内作Notice of Claim 的登记﹐否则就不能告政府﹐换言之﹐超过90天﹐受害者几乎无法获得弥补﹐真是哑巴吃黄莲﹐有苦无法述。因此﹐笔者非常感谢董律师提供法律信息给我们﹐同时也呼吁相关报刊亦能刊登类似文章﹐实属移民之福。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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