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三十四)— 法律上不可能的事(Legal Impossib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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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7月14日讯】今天向读者介绍案例来解释“法律上不可能的事Legal Impossiblity”的概念。“法律上不可能的事”是被告辩护时的一种借口。由于笔者不是教授,不善于下定义,还是以先例讲故事的方法,让读者去领会。
本案发生在1973年12月22日,25岁的盖勒在他纽约布碌崙的公寓里被杀了。其尸体上布满了被子弹打的窟窿。解剖报告显示他的头部和面部至少被打了七颗子弹。而且那些子弹都是近距离(约一英尺左右)内打出的。头颅上取出的四颗子弹是0.25口径手枪发射﹔而在胸部找到的子弹是0.38口径手枪发射的。
本案的被告向警方坦诚,在1973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布什和死者三人一起饮酒。布什和盖勒居住在同一公寓里。盖勒已经多次要求布什付$100的租金,布什拒绝付款并要盖勒闭嘴,否则当心吃子弹。当晚午夜,三人回到盖勒的公寓,并且在睡房内坐下,当盖勒又要求布什付租金时,布什掏出他的0.38口径手枪对盖勒发射三枪,盖勒应声倒地。大约2~5分钟后,本案的被告也朝盖勒的头部和面部打了5发0.25的子弹。本案被告称﹕当他开枪时,盖勒看起来已经死了。警官问被告,为什么要这样做﹖被告说,他也不知道﹗以后警官问了同样的问题,最后被告答道,我想我大该是很怕布什的缘故。
庭审时,检方试图证明在被告开枪时,盖勒仍然活着。控﹑辩双方请的医生证人,一方称盖勒胸部中弹后,大概可活5~10分钟,直到胸腔填满血为止﹔另一方面称盖勒应该是立即死亡。
开审法庭给陪审团的指示是﹕被告是“蓄意谋杀”或是“企图谋杀”。陪审团判被告“蓄意谋杀”。
中级上诉法院(Appellate Division)推翻了“蓄意谋杀”判决。其理由是检方并没有无可置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证明,当被告向盖勒开枪时,他仍然活着。中级上诉法院也推翻了“企图谋杀”的判决,理由是被告开枪时在心目中已确认盖勒已经死亡。
此案文上诉至纽约州的最高上诉法庭。最高上诉法庭维持中级法院的推翻蓄意谋杀的判决,但是又否定中级法院推翻企图谋杀的判决。最高上诉法庭写道﹕要证明蓄意谋杀,检方必须在无可置疑的情况下证明,被告的行为引起另一个人死亡。本案的被告承认他是在2至5分钟后在布什先打了受害人3枪后才开了5 枪。而三位医生专家的证词都不能在医学上,可确定受害者在被告向其开枪时仍然活着,因此检方没有无可置疑的证明受害者当被告向其开枪时仍然是活着。
到此为止,最高上诉法庭采用了“法律不可能的事” (Legal Impossibity)的辩护。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已经死了,别人再朝他开枪都不能在法律上构成谋杀。因为开枪者的行为不可能夺去另一个已经死去的人的生命。
最高上诉法庭继续写道﹕事实上的不可能的事(Factual Impossibility) 不是一种辩护。一个人仍然可以被定罪“企图谋杀”,当他向一间屋里开枪,他的目标是通常在此屋睡觉,但是幸运的是,那天晚上,他的目标去了别的地方睡觉。
一个人也可被判企图强奸,虽然他强奸的对象,已经因其他因素而死了,只要被告在强奸时相信如果她还活着,她会拒绝与被告有性交。一个有扒窃史的人仍可被控“企图重大盗窃”,虽然他的手伸进了一个空口袋。
所以中级上诉法院(Appellate Division ) 错误的推翻了“企图谋杀”的判决。陪审团可以相信被告仍然会开枪,如果盖勒是仍然活着因为“事实上不可能的事”不是一种借口或辩护,被告仍可被判“企图谋杀”。
写到这里,我不知读者有没有理解法律上不可能的事的概念。在实际的意义上,蓄意谋杀可能被判死刑或终生囚禁,但是“企图谋杀”至少在有生之年,还可走出监牢。
原法庭意见书,请查People v. Dlugash, 41 N.Y ,2d 725,363 N.E. 2d 1155 纽约最高上诉法庭 1977.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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