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反对颠覆分裂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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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7月23日讯】大律师公会就《基本法》廿三条有关颠覆国家等罪行发表意见书,强调在普通法中没有“分裂国家罪”及“颠覆罪”的概念,特区政府不应订立有关法例。这建议跟律政司长梁爱诗早前明言会就这两项罪行立法,立场迥异。

大律师公会在意见书中解释,“分裂国家”与“颠覆”在普通法并不构成罪行,因为鼓吹分裂、颠覆政府的言论或声明,只要不涉及暴力,纯粹表达意见或思想,即不属违法﹔若干犯上述罪行而涉及暴力的行为,则早已涵盖于“叛国罪”、“煽动叛乱罪”定义范围内。

民主党人权法制政策副发言人何俊仁说,虽然同意中央政府最紧张的鼓吹台湾独立行为属“分裂国家”罪行之一,但他亦认为无必要就这项罪行立法。民主党一直认为现阶段甚至无必要就廿三条立法。

据明报7月23日报导﹐但身兼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民建联秘书长马力则持相反论调,他指维护国家统一,重要的是国家安全问题,故此即使在普通法下、在英国人统治的时代没有“分裂国家”的法律原则,不代表特区不应订立。而且香港已回归中国多年,在内地已有明确的“分裂国家”罪行原则,香港亦有需要订立。

律政司长梁爱诗上月底接受传媒访问时,指出香港现行法例虽没有“分裂国家”与“颠覆”这两项概念,但有需要为此立法。特首早前亦明言就廿三条立法“不能再等五年”,意味有关立法程序即将展开。

大律师公会在意见书中虽强调香港现行法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社团条例》已禁止大部分廿三条的罪行,因此只须系统化地整理现行法例,无必要扩阔法例的范围。但公会亦就有关的叛国、煽动叛乱等罪行,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公会指出,这次立法重要原则是“纯粹发表个人意见的行为不应被刑事惩处”,罪行必须牵涉暴力行为,并由律政司长全权决定是否作出检控。公会又强调特区应自行立法,不应借用或采纳内地的法律,亦不应照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文。

公会强调,有关立法必须符合数项标准,包括应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本法》赋予的各种自由,以及《有关国家安全、发表自由及获取资料的约翰内斯堡原则》。(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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