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法官解释指遗属津贴等条文须在二年内修正

人气 1
标签: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8月2日讯】据中央社台北二日电,台湾大法官今天做出第五四九号解释时强调,劳工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养子女保险给付的限制、第六十三到第六十五条有关受领遗属津贴顺序等,须在解释文公布日起二年内进行修正,在修正时则要根据有抚养事实、请求人没有谋生能力以及参酌国际劳工公约与社会安全等制度通盘检讨设计。

司法院今天举行第一一九六次会议,针对民众张耀武为劳保事件声请释宪案,做出第五四九号解释。声请人的父母为照料声请人独居舅父生活起居,并承继香火,于民国六十四年一月间将声请人过继给舅父做养子,但养父却于同年三月二十日因病过世,声请人即在八十五年与养父在大陆的配偶及子女共同向劳工保险局请领遗属津贴,但未被准许,声请人不服,经诉愿、再诉愿及行政诉讼均遭驳回后,向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

司法院秘书长杨仁寿于大法官会议后的记者会中表示,劳工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是为实现宪法、保护劳工与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建立的社会安全措施,这与民法观念完全不同,换句话说,劳工保障基金性质上是属于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遗属生活无依无靠,才应以遗属需受扶养为基础。

杨仁寿指出,大法官于解释文中认为劳工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之养子女,其收养登记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满六个月者,不得享有领取保险给付之权利”,是以养子女收养登记满六个月为领取保险给付的限制,虽含有防止诈领保险给付意思,但为贯彻国家对人民无力生活者负扶助与救济义务的宪法意旨,以收养子女经法院认可后,的确有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暨本身无谋生能力事实为请领遗属津贴要件,更能符合劳工保险条例关于遗属津贴制度设计。

也就是,给付时要有二个要件,一是有受扶养事实,二是没有谋生能力,因此,不能根据时间长短来否定有给付的性质。

杨仁寿说,在同条例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遗属津贴,于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是基于伦常关系,一律得依同条例第六十五条顺序受领,至其余孙子女与兄弟姊妹则须有专受被保险人扶养事实,才能受领给付,则是基于应受照护扶养遗属原则规定。

不过,这些规定的遗属得受领遗属津贴,原是补贴被保险人生前所扶养该遗属的生活费用而设,避免流离失所,生活陷于绝境,因此,请领遗属津贴也应同以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暨无谋生能力的事实为要件,才符合宪法意旨。

杨仁寿进一步强调,劳工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于解释文公布日起二年内进行修正,并依解释意旨就遗属津贴等保险给付及与此相关事项,参酌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及社会安全如年金制度等进行通盘检讨设计。 

杨仁寿也说,大法官虽然没有说这号解释所指的条文违宪,但有说在二年内进行修正,其实已寓有这个意旨,也就是宪法在实现保护劳工或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等方面,与基本国策是有一点抵触,才必须在二年内检讨修正。

另外,杨仁寿强调,大法官第五四九号解释文中也有一个突破,就是要以国际公约做为一个法源依据,这对中华民国解释宪法过程中则是一个不小的突破性解释。今天的会议由司法院长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苏俊雄、刘铁铮、陈计男、赖英照、曾华松、谢在全、戴东雄、林永谋、杨慧英、孙森焱、施文森、黄越钦、王和雄、董翔飞、王泽鉴、吴 庚出席,杨仁寿列席,会中除通过解释文外,并有陈计男、施文森、黄越钦、孙森焱分别提出协同意见书。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大法官解释:紧急命令未遵循程序   将有违宪之虞
北市府下周二对里长延选案提释宪声请
台湾司法院证实已收到北市里长延选的声请释宪案
总统提名考试院正副院长委员监委大法官人选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