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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经部预告修法防中资 经民连:仍存7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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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0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防范中资绕道渗透台湾经济,经济部8月发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简称《陆资办法》)修正预告,经济民主连合15日表示,肯定经济部有意修正办法,但仍存在7项漏洞也应纳入修正;反观最大漏洞为《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但金管会却毫无作为。

经济民主连合研究员江旻谚表示,面对中共对台湾的经济渗透,经济部虽然预告修正《陆资办法》,虽然补强了分层认定计算法、扩大投资行为态样、限制党政军所投资之企业等3项,但仍存在7项漏洞,明显落后于美国、日本、澳洲及欧盟各国。

经济部仍默许中资投资捷运系统

第一为“中资投资业别项目”,江旻谚表示,马政府时期根据《陆资办法》第8条,以正面表列公告开放的中资投资业别项目,涵盖95%制造业、51%服务业,43项公共建设,其中包括“公立文化机构及设施(国家音乐厅)”、“依法指定之古迹(孔庙)”、“大众捷运系统、轻轨运输系统”等等,皆开放中资可以投资。

经济民主连合智库召集人赖中强质疑,包括国家音乐厅、孔庙、大众捷运系统等系统设施,有哪个单位敢开放给中资经营?那为何经济部主管的《陆资办法》,这些可以不用修正?

向中资借钱 同样拥有重大影响力

第二,第三地中资的认定,应该以“重大影响力”取代狭隘的“控制能力”。赖中强说,经济部所提修正仍拘泥于“控制能力”,但该法的母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根本就没有提到“控制能力”,这是马政府时代经济部长自行加上去的,反而导致认定中资的门槛过高。

第三,由于金融发展实务上,股份与债权界线日渐模糊,许多公司允许以债转股。赖中强表示,发现许多中资争议案,都是公司名义上向中资借钱,但却把股份提供给债权人作担保,再加上约定说,公司的重大营运必须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公司仍要执行,就构成违约,债权人可随时处分担保品,借此实质控制该公司。

他建议,提供1年期以上贷款,只要具备“重大影响力”,就应该一律视为投资加以规范。

第四,对于上市柜、兴柜公司进行协议控制或并购,必须于条文明文禁止。赖中强表示,经济部草案将上市柜、兴柜公司排除中资投资,理由竟说是属于金管会主管《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但该办法只能管股票购买,所以金管会也管不到。

赖中强解释,“协议控制”是指不以持有股份为前提的特殊控制方式,“并购”未必取得标的公司股份,故不符合“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定义。例如虾皮、中资对台湾旅行社的控制,并不是直接控制股权,而是以非股权式控制。

第五,新旧法规的过渡条款,应该从经济部草案的不溯及既往,修正为6个月内限期补正。

第六,《陆资办法》第11条限缩应“申报财务报表、股东持股变化”的适用范围,明显违背母法,应立即改正;第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担任董事或监察人职务,应回归《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2条的许可制。

证券投资为最大漏洞 金管会竟无作为

不过话锋一转,赖中强也批评,中资假借外资或港资名义来台,当前最大规范漏洞根源是《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不必经过投审会审查的证券投资。主管机关金管会对制度缺漏毫无作为,还告知立委办公室没有修法打算,这是非常离谱的事情。

赖中强说,实务运作上,外资从事证券投资取得上市柜公司股分,公司股东名簿的记载是“某某(在台金融机构)受托保管(某某境外证券商)客户投资专户,完全不需要揭露最终受益人,这是中资经济入侵台湾的大漏洞。

他表示,不需揭露最终受益人,这样的藏镜人可以行使股东会表决权,介入公司经营权,已经成为中共“以经促统、以商围攻”,窃取商业机密、窃取个资、控制产业控制链,甚至洗钱防制的最大破口,主管机关金管会应该修法亡羊补牢。

赖中强说,《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过去谨守财务性投资界线,明定个别外资对单一公司总持股以5%为限,整体外资以10%为限,但是1995年财政部证期会废除此办法的外资上限,却没有提出配套措施,导致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界线模糊。

他建议,应修法要求切结没有中资,若有不实应该负伪造文书的罪责,如果要行使股东会表决权,相关最终受益人都必须揭露,金管会应该尽快修正相关办法,才能弥补1995年的漏洞。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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