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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拟改吸毒再犯不起诉 台法务部:绝无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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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0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新制于7月15日正式上路,针对单纯施用毒品遭勒戒后再犯者,给予再次观察勒戒或直接起诉的区分时限缩短为3年,但最高法院却一改见解,一律再次给予观察勒戒机会,且尚未定案;据媒体报导,此举恐使目前侦办中的案件停摆、出现空窗期。

为协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瘾,法务部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针对单纯施用毒品者,经观察勒戒或强制戒治执行完毕释放后5年之年限缩短为3年;若于3年内再犯者应给予起诉处罚,3年后再犯者则给予再次观察、勒戒的机会。而新法施行后,最高法院却一改以往实务见解,多数认为不分3年期限,应一律给予再次观察、勒戒机会。

但有媒体报导,由于最高法院见解不一、会议结论也不具法律拘束力,导致各地检察官手边的吸毒案件无所适从;最后经高检署建议,“还没确定的不要让它确定,还没执行得先不要让它执行”,避免衍生后续刑事补偿问题,直到最高法院大法庭决定统一作法。而此举恐让全台上万件毒品案件停摆、让吸毒犯的处置出现空窗期。

对此,法务部19日发布声明强调,此次实务适用上的重大争议,并非因法务部修法无配套措施所致。法务部已责由高检署研议处理原则,供各地方检察署办理、积极因应,并无放任施用毒品犯罪的情事;待最高院刑事大法庭29日统一见解后,将尽速研议因应作为。此外,目前已停止相关案件行政管考,减轻检察官负担。

而针对这次修法,法务部说明,为配合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质的医学共识,采取多元化处遇方法,让检察官可以就施用毒品者的生活状况及毒品成瘾程度,依具体个案选择义务劳务、支付公益金、戒瘾治疗或定期验尿等适当缓起诉条件,以有效率的机构外处遇方式协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瘾,利其复归社会,并且减轻监所负担。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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