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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华映隐匿不利投资人6承诺 林郭否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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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0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大同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中华映管为了在中国借壳上市,与中国签订19项“不平等”保证承诺却未对外公告,检方认为,华映刻意隐匿此事对投资人有不利影响,因此依违反《证交法》起诉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等5人。台北地院26日开庭审理,相关被告均否认犯行。

检方起诉指出,华映于2006年间打算收购中国闽东电机,再改名华映科技到深圳交易所上市,而中方要求华映提供业绩保证,以保障闽东电机原始股东权益,华映则以旗下的百慕达、纳闽公司名义签下19项承诺保证,但并未在财报中揭露。

检方认为,19项承诺中有6项对投资人影响甚大,但大同公司、华映公司却隐匿此事,导致投资人难以判断风险,因此以违反《证交法》财报不实罪,起诉大同前、现任董事长林蔚山、林郭文艳、华映前总经理林盛昌、前财务长简永忠、汪志成等5人。

台北地院26日首度开庭审理,林郭文艳出庭时表示,她并未签署华映的任何财报,而财报底稿是由会计师专业制作,她在大同担任执行副总时也未涉入此事,华映也没有向大同董事会报告;虽然她有参与同意“借壳上市”的投资案,但对19项交易承诺全不知情,且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也曾提供会计意见书指出,交易承诺“没有重大性”。

林郭文艳委任律师则说,重点在于林郭文艳有无蓄意的主观犯意,而她只是华映董事、非管理阶层,不须签署财报;至于财报怎么揭露?揭露到什么程度?是由专业的财会团队处理、判断。律师强调,检方起诉的本身是华映子公司、孙公司的投资案,因此并不是由林郭文艳负责。

林盛昌也否认犯罪,他表示,华映当初找他当代理总经理是为帮助华映做策略转变,且19项承诺是在他就任前均已签署;没有财会背景的他强调,他坚信财会部门主管或同仁的决策,且财会部门从未向他提及19项承诺,直到2017年华映遭交易所查核,他才知道,因此他并非刻意隐匿。

汪志成也说,他是在2014年5月30日才到任华映财务长一职,并不清楚此案缘起,虽然后来看到华映年报得知有签署承诺事项,但经他询问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须要对外揭露,却获得“承诺事项并非重要”的回复,所以才没有揭露。

此外,林蔚山因背信案发监宜兰监狱服刑中,因此未被传唤出庭,全案将于12月28日再行准备程序。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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