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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盗采海砂 台政院修法最高重罚8000万关7年

海巡舰队于清晨5时35分在澎湖七美西南方56浬处,发现中国籍抽砂船“海盛877”正在违法进行盗砂作业。(海巡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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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0月29日讯】中国采砂船违法越界盗采海砂事件频传,台湾行政院会今天(29日)通过“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18条及“土石采取法”第36条修正草案,将加重处罚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中央社报导,台湾行政院发言人丁怡铭在院会后记者会转述,苏贞昌表示,鉴于近年来中国抽砂船在我国海域非法盗采土石,破坏台湾海洋环境与自然生态,侵蚀海洋国土,日前在马祖海域更变本加厉,数量多到几近围岛,海巡舰艇光今年至今,驱离中国抽砂船就已达近4000艘次。

苏贞昌说,他已明确宣示,对于中国采砂船违法越界盗采海砂,绝对依法严办,“船拍卖、人法办”。

为了赋予执法人员更有效吓阻工具,同时解决没收船舶或设备的保管问题,苏贞昌表示,此次修正这2个法案,针对在我国海域未经许可采取土石行为者加重处罚,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并增订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经判决没收确定,得视需要加以拍卖或变卖,或专案报准妥速处置没收物的规定。

台湾内政部地政司长王成机表示,108、109年海巡署取缔中国抽砂船的数量明显攀升,此次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以下简称专经法)修法重点为加重处罚和船只去化,在加重处罚方面,现行专经法第18条规定,故意损害天然资源或破坏自然生态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

去年法院依据现行法规定,判2名抽砂船长有期徒刑6个月,另26名船员判有期徒刑5个月。王成机说,因为刑度都在1年以下,得易科罚金,可见无法有效遏止抽砂行为。

此次修法增订专经法第18条第2项,未经许可,以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方式,在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礁层采取土石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8000万元以下罚金。

在船只去化方面,王成机说,犯罪用的船舶,因吨数钜大难以保管,此次增订专经法第18条第3项,经判决没收确定除可拍卖或变卖,得视个案情节需要,以无偿留供公用、废弃或为其他适当的处置等方式,妥速处置。

台湾经济部矿务局长徐景文补充说明,内政部是管经济海域,而经济部此次修土石采取法第36条第2项分列2款以明定海域范围,包括土石采取法所称的海域范围(含领海及内水)及金门、马祖、南沙地区的限制、禁止水域。

徐景文说,土石采取法第36条也增订第2项未经许可采取土石行为者的刑责跟专经法刑度一致,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800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土石采取法第36条也增订第3项犯罪工具经判决没收确定后得视个案情节需要,以无偿留供公用、废弃或为其他适当的处置等方式,妥速处置。

媒体询问,由于是中国籍船只非法盗采砂石,执法是否能够落实,台湾内政部次长花敬群表示,这个权责属于海巡署,只要船只一靠近就要驱离,越界就可以逮补,现阶段一直都有在执行,未来修法后则惩罚加重。

花敬群也补充说明,过去抽砂船盗采砂石事发地点主要在经济海域,因此多用专经法裁罚。

苏贞昌表示,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内政部、经济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此外,也请法务部、海委会、国防部以及内政部等各有关单位通力合作,严格执法,持续加强盗采热点周边海域巡防勤务,守护国家安全。

责任编辑: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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