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严审陆资 禁中共党政军投资即日生效

台经部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及审查原则

人气 2227

【大纪元2020年12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台北报导)中华民国经济部严审陆资来台投资,今天(12月30日)发布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相关条文,对于陆资资格采取分层认定、扩大审查陆资投资行为态样,并限制大陆党政军投资企业来台投资,修正办法即日起生效。

此外,经济部也发布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五条及《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第四点,以防范因转让台湾专门技术或智慧财产权予大陆地区人民可能产生技术外流疑虑。

经济部表示,为因应近来外人直接投资模式越趋多元复杂,包括美国、日本、欧洲、澳大利亚等主要国家莫不提高对于外资投资审查的门槛,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跨境投资交易强化审查机制,扩大主管机关审查能量。

为避免陆资以跨境多层投资的方式规避审查以及陆资来台投资可能受大陆地区党政军的决策指示等情况,经济部30日发布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及相关解释令。

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之定义:发布“百分之三十”计算方式的解释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认定标准,以严格认定第三地区陆资定义。

投审会表示,“百分之三十”计算方式,由现行“综合持股计算法”改采“分层认定计算法”。例如,大陆地区人民透过第三地第一层持股40%的A公司,再转投资第三地第二层持股40%的B公司申请来台投资,则:

(1)依现行“综合持股计算法”计算,B公司背后的陆资持股仅16%(40% X 40%),低于30%,适用外资规定;

(2)若依“分层认定计算法”计算,因大陆地区人民持有A公司40%股权,已超过30%,认定A公司符合陆资身份;A公司(陆资)持有B公司40%股权,已超过30%,B公司也会被认定符合陆资身份,B公司来台投资适用陆资规定。

二、扩大审查陆资投资行为态样:增订大陆地区投资人以契约或其它方式控制台湾地区独资、合伙、有限合伙或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及第三地区陆资公司并购台湾地区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之营业或财产,均为应申请许可的投资行为。

三、修正大陆地区党政军所投资之企业者,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台投资:就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投资之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台投资。

投审会表示,这次修法主要是针对以往审查经验做通案性检讨,因为投资案是逐案审查,还是会考虑个案状况做认定。

经济部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及审查原则

此外,经济部于今天发布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五条,将特定技术买卖纳入技术合作态样,应事先申请,以免损及台湾产业发展。

修正重点如下:

一、扩大技术合作样态:明定转让或授权专门技术或智慧财产权均为技术合作之态样。

二、直间接之技术合作行为均须纳管:为避免台湾地区人民以先将专门技术或智慧财产权转让或授权至第三地区公司再透过第三地区公司间接转让或授权至大陆地区公司之方式规避,经参考预告期间之意见,明定直接或间接之转让或授权行为,均须纳管。

三、确定技术管理范围:经济部预告时规划列举“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纳入管理,唯考量产业界新兴智慧财产权日新月异,且“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已可由“专门技术”予以涵盖,经行政院审查后核定,与大陆地区从事“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财产权”之技术合作者,应纳入管理。

另外,考量技术合作案件实务上均须事前提出申请,且其审查程序有别于投资之审查,为与投资案件处理程序相区别,经济部同步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第四点,于第二项增订关于台湾地区人民申请在大陆地区从事技术合作时,主管机关之审查机制。

责任编辑:叶紫微#

相关新闻
壹传媒股价异常波动 主要买家是陆资券商
台湾将修订法规 更严格审查大陆资金
台湾严审陆资投资 持股超3成将采逐层认定
台经部:虾皮增资就成陆资 淘宝待确认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