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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涉密人员赴陆审查 内政部颁布2办法

内政部18日依《两岸条例》授权发布2项办法,强化公务员赴陆管理机制。(移民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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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2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综合报导)《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条例》)于去(108)年9月1日修正施行,明定公务员赴陆返台后须通报,且涉密程度较高的退离职人员许可管制期届满后仍须申报。对此,内政部18日依《两岸条例》授权发布2项办法,强化公务员赴陆管理机制。

内政部表示,这次修正发布“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份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简称许可办法),主要是依照《两岸条例》规定,将涉及“国家机密”人员修正为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人员;并明定公务员及退离职人员,应于赴陆返台后7个工作日内,填具通报表申报,且订有“机关可要求限期补正、说明及定期抽查等机制”。

此外,依《两岸条例》规定,公务员赴陆为事先许可制,大陆委员会于106年1月即函释,不论是“过境转机”或“入境转机”均应事先获得许可,实施至今已有3年,故这次许可办法修正,也一并将“转机”增列为赴陆申请的事由之一,以完备法制。

内政部指出,这次也订定发布“从事涉及重要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之退离职人员应经审查许可期间届满后进入大陆地区申报办法”,主要也是依照《两岸条例》授权,订定申报对象、期间、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内政部强调,并非所有退离职人员赴陆均需申报,且若经原服务机关核列为赴陆应申报之“重要退离职人员”,仅须向原服务机关申报即可。◇

责任编辑:英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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