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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教授违法兼任公司董事 监院通过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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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3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国立交通大学教授林显丰于担任该校生医工程研究所长期间,兼任气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达1年3个多月,因违反《公务员服务法》规定,监察院今(30)日以11比0的票数通过监察委员杨美铃、蔡培村提案,弹劾林显丰,全案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

杨美铃、蔡培村表示,林显丰声称,他于气宗公司担任的角色只是执行产学合作计划,他从未參与商业行为也并未支薪;他也检具国立交通大学、林显丰及气宗公司3方于106年11月10日签订的“国立交通大学建教合作合约书”,用以证明交通大学知悉此一建教合作案。

不过,监委指出,林显丰自106年9月7日气宗公司设立之日起即兼任董事,但他应于106年11月10日签订建教合作合约书后,再以书面报经学校核准兼任气宗公司董事;但经调查,他并未经学校核准,且查无该校相关推荐或指派文件资料,明显不符合《科学技术基本法》、“从事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事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此外,监委调查发现,林显丰并于106年11月16日在“国立交通大学产学合作利益回避及资讯揭露声明书”声明,他“无担任产学合作机构之负责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显见其声明不实、违失甚明,更不能以他不知法律为由而免除其违法之责。

据弹劾案文指出,《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定有明文,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该规定立法意旨在于公务员兼职即有影响公务及社会风气之虞,而不以具体发生营私舞弊结果为必要,因此只要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应认有惩戒之必要,且亦足认其因此致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而应受惩戒。◇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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