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铭司法复核禁选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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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4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王纬峻香港综合报导)社民连主席黄浩铭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挑战被判囚3个月或以上人士,5年内不得参选的规定,案件28日开审。

案件以视像会议审理,代表黄浩铭的资深大律师潘熙陈词时表示,现时某人一旦被判囚超过 3 个月,便会自动被禁于5年内参选,条例没有考虑个别案件的情况,如当事人干犯的罪行的严重性、会否提出上诉等,即使该人上诉成功,亦可能因错过选举提名期等而无法参选。规定无需透过法庭审议便可施加限制,很容易沦为政党或政权的政治打压工具。他强调,参选人是否适合参选,应由公众以选票体现,并非以法律条文代替选民去衡量对参选人的信心。

潘熙又说,黄浩铭以往所犯的罪行全部皆与选举无关,同时他已完成刑期,但仍被禁止参选。他引述《基本法》第26条指,行使公民及政治权利乃香港人最基本享有的权利,以保障选民能够透过选举,充份及自由地表达自己意见。相关的条例不但剥夺上述权利,5年不得参选的限制是过长及不合理,有违“均衡测试”(proportionality test)。

潘熙并表示,法庭可以为相关的条例作补救解释,例如修改至4年不得参选等,或颁令若涉案人就案件提上诉,上诉期间可获豁免禁止参选。又认为法庭应裁定有关规定,是不相称地限制了当事人参选的权利。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表示,取消参选资格,与不可参选和投票属两个概念。若选出5年内曾入狱超过3个月的议员,将有违选举条例的本意。又认为今次案件属政治议题,不应交由法庭审议。◇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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