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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资“防溢” 民众党团提五大修法建议

台湾民众党立委张其禄(左)、高虹安(中)召开记者会表示,政府善用个资大数据防疫,也应修法保护民众个资“防溢”。(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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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5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政府在疫情期间为防疫而追踪民众足迹、发送类细胞简讯、在健保卡注记民众职业别。对此,台湾民众党立委张其禄、高虹安12日召开记者会表示,政府善用个资大数据防疫,也应修法保护民众个资“防溢”。民众党团也提出扩大个资定义等五大建议,保障国人权益。

受邀出席的中华科技金融学会刘湘国秘书长表示,交通部1968 App使用中华电信大数据做为热区预测,但因手机讯号局限,导致数据产生误差。他强调,政府利用个资推行政策前,若未依“先封闭、后开放”等环境测试步骤进行评估,不仅无法达成预期效果,还可能有害公共利益。民众党主张,使用个资前,应提出评估报告,并订定适当管控及因应措施。

高虹安指出,政府为有效控制疫情,基于公卫考量而搜集、分析民众的个资大数据,以《纾困特别条例》第7条“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使疫情指挥中心得以取得并运用,但在非疫情时恐不合法,《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须跟上国际趋势。

高虹安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应扩大对个资定义,增订网际网路时代常见的“识别号码、位置资料、线上识别码、数位足迹”,将欧盟《一般资料保护规范》(GDPR)中揭示的“经济、文化、社会身份”等特征引入,明确定义个资搜集、处理、利用方式,减少个资使用争议;在个资利用方面,可在“去识别化”后,基于公益目的开放给社会大众使用。

有关个资外泄时的通知对象,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并不在通知范围内,难以进行后续监督。因此,民众党团主张,政府应参考欧盟个资规定,将个资外泄通知义务分为“对监督机关之通知”及“对资料当事人之通知”两类,并分别规定通知要件、时点、内容;若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危害情形,应立即通知当事人。

张其禄表示,目前《个人资料保护法》欠缺“利益权衡条款”概念,导致非公务机关在搜集、处理或利用一般个资时,难有适当的合法事由依循、无法确实平衡个人资料保护与个资合理利用的利益。在疫情期间,政府仅以《纾困特别条例》第7条使用民众个资,太过笼统,应考量“利益权衡条款”,避免空白授权或实务限缩。

张其禄也指出,《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7条明定“非公务机关保有个人资料档案者,应采行适当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他主张,应删除“限期改正”的开罚前提,并加重罚则,扩大资安保障范围。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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