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公会就港版国安法发表声明

人气 387

【大纪元2020年05月26日讯】香港大律师公会25日发表声明,关注中共全国人大,授权人大常委制定“港版国安法”法,认为人大常委没有权力以《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港版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大律师公会在声明中指,港版国安法的内容有待公布,但认为草案拟授权人大常委制定港版国安法有几点令人忧虑。

涉23条范围 应由香港自行立法

大律师公会指,《基本法》第18(3)条规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它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根据《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草案中所建议的港版国安法,看来涉及《基本法》第23条涵盖的范围,理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自治范围内自行立法。

根据《基本法》第6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除《基本法》第73(1)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大律师公会认为:“人大常委看来并没有权力以《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港版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大律师公会又指,草案港没有保证版国安法将会,或需要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特区政府于2003年尝试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提出《2003年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23条草案”)时,当时社会上已有真诚,及广泛的担忧23条草案,会否侵害香港居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特区政府就23条草案作广泛咨询,同年于激烈的公众反对下彻回23条草案。

但这次港版国安法由特区政府公布,非经立法会立法实施。大律师公会表示,草案并没有保证于港版国安法公布前,会就这项重要的法例作出公众咨询。这是史无前例的。强调“公众理应有机会考虑,及辩论一条影响他们权利及义务的法例。”

质疑国安机构是否受规管 非常含糊不清

草案第4条提出“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大律师公会关注该机构是否会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规管、是否有执法权力及该机构的执法权力是否受香港现行法律所限制等问题均非常含糊不清。

又质疑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2(1)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大律师公会呼吁,特区政府紧急处理上述的最根本合宪及合法的关注。在更多港版国安法的细节公布时,公会或会再发出声明。◇

责任编辑:李薇

相关新闻
港版国安法草案曝光 引发港人抗议及多国谴责
【拍案惊奇】港版国安法公布 民阵吁游行抗议
中共强推国安法 川普拟在G7商讨回击行动
港版国安法:新“柏林墙”爆中共末日恐惧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