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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女士引渡案第一判: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之争

作者:冯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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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5月28日讯】今日下午,5月27日,BC省最高法庭敲下重锤,裁定孟晚舟女士引渡案必须进行下去。

法官希瑟·福尔摩斯(Heather Holmes)女士在判词中说,美国检察官指控孟女士涉疑犯下的罪行,如果在加拿大发生,将被视为同样犯罪。

福尔摩斯法官在判词中分析指出,孟女士涉嫌犯罪的性质是欺诈行为。尽管加拿大没有对伊朗经济制裁存有立法和执法的法规,而美国指控孟女士的欺诈行为却因为孟女士涉疑触犯执行对伊朗经济制裁的法规有関。

她说,这一事实并不能阻止孟女士因同样的犯罪性质而在加拿大受到起诉。“加拿大惩罚欺诈犯罪的法规没有国界。”“对于孟女士引渡案采取双重控罪律分析,势将严重捆绑加拿大在引渡欺诈犯罪及其他经济犯罪方面所履行国际义务的司法能力。”

福尔摩斯法官强调,本项裁决并不是定谳孟女士必将被引渡到美国。法庭仍然需要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引渡。

法官还指出,加拿大司法部部长依然有机会介入,权衡孟女士引渡美国的决定是否违背加拿大价值观。最终,还得司法部长戴维·拉梅蒂(David Lametti)说了算,将孟女士引渡给美国当局是否是“不公正的”的做法。

孟氏引渡案进行到今天,算是第一站。走下去,必定旷日持久。辩方振振有词的理据已经被判出局。双重控罪律的说法经过法官运用分析犯罪行为的内容和犯罪行为的性质的剥离手段,给废功了。

法官确认美国检控官通缉孟氏的罪名,涉疑触犯经济制裁伊朗的美国法例,因为加拿大并没有任何经济制裁伊朗的法例,所以,这样的检控罪名在加拿大不成立。这里检控涉疑的犯罪行为的内容确实不存在,但是犯罪行为的性质,欺诈,在加拿大同样受到指控。犯罪的性质是一致的,所以加拿大司法自然有权力审理管制。这就是这次判词的关键点。

法官如此的断论,自然可以受到辩方的挑战,可以在更高法庭对此提出上诉。不过,漫长的诉讼路途上,第一站受挫,往后的形势发展将更为复杂。

责任编辑: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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