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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刑诉法但书均违宪 大法官首度亲宣解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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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5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施行至今已85年的《刑法》第239条通奸罪,于29日首次由大法官亲自宣读解释文,正式宣告违宪,而《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可单独对配偶撤告”也一并立即失效;对此,法务部表示,虽与法务部意见不同,但仍予以尊重,并将依解释意旨立即着手相关法制修正。

施行至今已85年的《刑法》第239条通奸罪,于29日首次由大法官亲自宣读解释文,正式宣告违宪。 (中央社)

大法官曾于2002年针对通、相奸入罪是否违宪作出释字554号解释,认为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发展的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刑法》239条为合宪。但有19名法官在审理妨害婚姻案件时认为,该条文有抵触《宪法》基本人权保障、限制疑义,因此声请释宪;另外也有6件人民声请案,大法官在18年后并案审理。

大法官并案审理27件声请释宪案,并作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大法官会议主席、司法院长许宗力29日亲自宣示,《刑法》第239条违反性自主权及比例原则、《刑诉法》第239条但书违反平等原则,均属违宪,因此变更18年前作成的554号解释,法令即日起失其效力。不过,并非所有大法官都同意违宪审查,其中,吴陈镮持不同意见,并撰写意见书。

许宗力说明,国家刑罚应有谦抑性,应处罚危害重大法益行为,而非用来惩罚损害个人感情的婚姻关系,否则就会干预人民隐私,且通奸、相奸通常发生在私密领域,国家刑罚若调查人民隐私,反而影响婚姻关系。而《刑诉法》第239条但书的立法目的是为使婚姻关系延续,只处罚相奸的第三者,但此差别待遇已违反平等权。

对此,《刑法》主管机关法务部表示,法务部主张《刑法》第239条通奸罪之“刑罚本身存在与否”,应由具民意基础之立法机关衡酌,因此刑罚存废不应在司法解释权的涵盖范围中,德、日、法、奥等世界各国也都是如此,以示对立法权之尊重。而大法官认定通奸罪违宪,虽与法务部的意见不同,但仍予以尊重,并着手相关法制修正作业。

此外,至于检察机关侦办中的通奸案件,法务部官员透露,由于大法官解释是“即日失效”,也就是《刑法》239条在解释文宣布的同时就失去效力了,如果没有牵涉其他犯罪,单纯的通奸行为都会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绝对不起诉处分”规定,全部不起诉处分;而审理中的通奸案,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2条“免诉判决”的规定,判决免诉。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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