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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 TV专法草案 采取“自愿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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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7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15日通过“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草案(俗称OTT TV专法),确定将纳管境内、外OTT业者,草案精神采取“自愿登记制”,届时业者须定期提供用户数、营业额等营业资料。

“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草案,有5章共20条,内容主要包括纳管与登记范围、重要资讯揭露规范、禁止不当内容、自律规范与台湾内容辅导奖励措施等。

NCC强调,OTT法案原则采取“自愿登记”制,不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业者仍需要登记,而在登记后,业者须定期向NCC提供使用者数量、营业额及使用情况等营业资料,同时,要求事业应共同成立或加入自律组织,若被认定需登记者,却未登记,将开罚新台币10万至100万元。

至于中国OTT业者非法在台提供服务,NCC也将针对协助提供台湾电信设备与服务器等国内业者开罚,最高处新台币500万元罚锾,借此断绝中国OTT业者在台湾传播内容。

目前“爱奇艺”台湾代理商欧锑锑娱乐为经销业者,NCC指出,并未列入OTT草案规管范围。至于中国大陆爱奇艺、腾讯WeTV等OTT业者绕台提供服务部分,依照法令,已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0条之1的内容。另针Netflix、Catchplay、friDay影音等知名业者,NCC也会在该草案通过后展开调查,确认是否纳入登记。

NCC表示,草案中明订台湾相关事业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非法业者所需的电信设备或电信服务、网路资料中心服务、内容传递网路服务、云端服务等;相关事业或服务提供者,也应配合拦阻非法视听服务内容或为必要处置。业者若违反规定,提供网路、服务器给非法OTT业者,可能罚50万到500万元,但NCC也强调,并不会针对使用服务的消费者开罚。

NCC说,草案条文将在近期内公布于网页,并办理公听会,民众对草案有相关意见都可以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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