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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法”将三读通过 自救会拟提停止执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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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7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临时会2日三读通过《农田水利法》,三读条文规定,农田水利会于今年10月1日改制后,其资产及负债将由国家概括承受,并纳入农田水利事业作业基金,基金的各项收入免征营业税,资产在区段征收或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时,不受公有土地无偿拨充或抵充规定的限制。

立法院临时会2日审查农田水利法草案,桃园农田水利会长黄金春(前中)等人在立法院外抗议,表达强烈反对立场。(中央社)

立法院2018年三读修正通过《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明定农田水利会于今年10月起改制为公务机关,由政府指派新任会长,不过其中最关键的资产转移及作业基金等条文均保留。

三读条文明定,农委会办理农田水利事业及维护营运灌溉管理组织,应设置农田水利事业作业基金,财源包含政府拨款、使用水利设施收费、资产处分、租金利息等。

此外,农田水利会改制后的资产及负债,都将由国家概括承受,并纳入农田水利作业基金管理,基金应依各农田水利事业分别设置专户,且各款收入免征营业税。改制后若因地籍整理而发现原属农田水利会之土地,将由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径行登记为国有。

三读条文明定,未来主管机关得邀集专家学者、地方人士及实际耕作农民组成农田水利事务咨议会,其农民比例不得少于3分之2,且若农田水利事业区域涉及原住民族地区,应由农委会会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并公告。

根据三读条文,过去提供农田水利会水利使用的土地,应照旧使用,若属得无偿拨用的国有土地,则由主管机关指定其所属机关,征得管理机关同意下,会同办理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并由该指定之所属机关管理,不得列入农田水利事业作业基金资产。

三读条文也明定,灌溉专用渠道原则禁止擅自排放非农田排水,具非农田排水之需求者,应检附计划书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排放水质也应符合公告灌溉水质基准值,而农田水利事业区域的农田排水,应配合水利法公告之迳流分担计划及水利主管机关之防洪规划,分担邻近区域排水。

据农委会说明,农田水利会改制纳入公务机关后,除可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外,也可解决过去农田水利会公权力不足、无法即时防制灌溉水质受到污染的问题。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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