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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攻防 赖中强:企并法筑起正面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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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7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怡欣台湾台北报导)台湾科技法学会、高雄大学法学院、交通大学科法学院金融监理与公司治理中心28日举行“敌意并购下的防御部署-并购法、两岸条例与律师执业伦理”座谈会。邀请企业并购法、中资管制及律师执业伦理相关学者剖析“大同案”衍生的法律漏洞与国安议题。希望从大同案出发,进行比较分析,提供建议以保护台湾资本市场与国家安全。

主办单位指出,大同公司股权争夺案,公司派与市场派之争引发法律问题,凸显台湾防范违法中资入台法律不足,两岸条例设有中资来台规范,但投资手法日兴月异,中资借名绕道,规避审查造成隐忧,私人企业该如何反制恶意并购?

金管会认为“股东表决权非公司认定、而是主管机关认定”,对此,吴志光律师,这是以金控法与银行法认定,如以公司法来看就是公司认定。“实务上,公司提出认定事证,政府如认为不足认定,不予登记”而非不能由公司认定。

“敌意并购”在台湾不能说是“横行”但可谓资本市场的日常,律师陈一铭认为,企业并购法有立法瑕疵,实务上造成解读困扰,应改变监理规定,收购者没介入经营之意就该表示声明,有并购目的者须诚实揭露,市场派股东取得超过10%股份,应依企业并购法“勾选并购目的”。

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黄铭杰表示,公司可认定表决权,但不适合由董事长做主席,避免争议应该采用独董,而《公司法》对股东会主席如何回避的确无明确规范。

中资疑义

中资部分,据大同炒股案检察官起诉书与追加起诉书,“郑文逸是任国龙前进台湾引路人”公司派控告上海地产商任国龙,违法资助台商郑文逸炒作大同股票,控告任国龙、王光祥、郑文逸3人涉犯《国安法》、《国家机密保护法》。赖中强指出,大同是根本禁止陆资投资的公司,如违法投资效力当然无效。

赖中强认为,《企并法》27条第14、15项是正面立法,补足证券市场、资本市场脆弱性的防火墙,一但介入(有并购目的)就必须申报,申报表规范须明示揭露各层股东、最终受益人、资金来源等。要取得一家公司经营权就“开大门走大路,让我们知道你是谁、资金来源”,而非躲在保管银行托管账户、外国人财务性投资后面(包括8个外资专户),事实是任国龙的影响力迄今都没有离开。

赖中强表示,2000年中国加入WTO以后,本质上就是利用整个自由世界开放的资本市场与社会体制,来壮大自己。发展一个很扭曲畸形的国家资本主义,然后再回过来攻击渗透西方的民主体制,也包括对台湾,台湾的资本市场的相关规范,具有相当高的脆弱性,这些漏洞我们必须利用这个机会,一个个填补起来,另一方面,也要特别留意一些国家、政府重要资讯系统,国人大量个资系统等,千万不能落入中资手中。

《香港国安法》导致资金恐慌外逃,台湾希望吸引好的投资来台,如何审认?赖中强表示,这要两面来说,香港会有受于中共的管制迫害或是限制,而希望外移资金;同样的,香港也会有中共刻意利用的资金渗透到台湾来,所以,台湾应该要区辨,就是“对于中国政府有重大影响力的香港企业,跟中国政府、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没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区分这两类,做不同对待,一个要走“红色通道”严加审查;另一种走“绿色通道”处理,对于中资规范的重新立法,必须尽快展开。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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