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国安法细则:官方可移除网路讯息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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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7月07日讯】香港政府6日晚公布“港区国安法”涉及执行方式的第43条实施细则,7日生效。内容规定警方侦办国安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不需手令即可搜查;而官方更可冻结及没收“危害国安”罪行者相关财产。

这项细则还授权香港警务处长,若怀疑网路讯息可能构成危害国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长批准下,授权警方要求发布者、网路服务商移除讯息,禁止他人接触。另外,警方可申请手令,要求被查者“交出旅行证件”,并限制其离开香港。

细则同时授权香港警务处长在需要下,经保安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长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动,以及个人资料、资产、资金来源、开支。拒不提供者,一经定罪将被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6个月;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则将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公告及港媒报导,这项分为7大项的细则,是由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今天首次召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港区国安法”第43条所授权制定。而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则以香港国安事务顾问身份列席。

这项细则提到,为侦查危害国安罪行,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但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细则还授权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怀疑犯下相关危害国安罪行而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并限制其离开香港,以免涉案人潜逃海外。但交出旅行证件者,也可书面向警务处长或裁判官申请发还证件,并批准离开香港。

这项细则指出,香港保安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财产是危害国安罪行的相关财产,可藉书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处理该财产”。而原讼法庭可在律政司长申请下,命令将罪行相关财产充公。

同时,香港律政司长也可向原讼法庭申请限制令或押记令,禁止任何人处理相关财产的任何可变现部分。而且,律政司长并可向法庭申请没收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并命令在订定期间内妥为缴付追讨款额。

细则更规定,警务处长若有合理理由怀疑,在网路上发布的讯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可在保安局长批准下,授权指定的警务处人员,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网路服务商加以移除。

而警务处长还可要求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触相关讯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平台或相关部分。若发布者未即时合作,且有关资讯会继续在网上严重影响公众,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检取有关电子器材,并作出行动尽快移除。

细则更规定,网路讯息发布者不遵从警方移除危害国安讯息的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1年;如有网路服务商拒不移除,或限制、停止其他人接触相关讯息,一经定罪,则可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6个月。

同时,有关人员也可在指定情况下向裁判官申请发出手令,授权警务人员要求有关服务商按情况所需,“提供有关身份纪录或解密协助”。

细则还规定,为协助侦查危害国安罪行,或有关罪行而获得的利益,律政司长或警务人员可向法庭申请批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或提供或交出相关资料或物料”。

港府这项公告提到,港府7日将出席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联合会议,向立法会议员讲解这一细则的内容。

(转载:中央社)

责任编辑:林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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