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言真语】梁家杰:国安法虚字多 是整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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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7月08日讯】(香港大纪元记者黄采文、梁珍采访报导)“港版国安法”严重侵蚀香港自由法治,7月1日生效以来,港人手持“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或标语、合唱《愿荣光归香港》,都面临被控违反国安法、遭遇被捕的风险。香港公民党主席、资深大律师梁家杰接受《珍言真语》专访时表示,“港版国安法”内容满布虚字,没有客观标准,完全是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概念,是中共手中的一把刀,“一套明显的人治,用来斗人、治人的工具。”

“‘港版国安法’,如果作为一个行为的客观准则的指引,这套法律是做不到的。”大律师梁家杰表示,国安法是中共闭门造车的政治操作结果。

他指出,条文内含很多虚字,例如香港法律不会出现的“应当”。因为“应当”与“必须”是两个概念。他举例说:“如果我要健康一些,‘应当’少吃一点盐与糖,但我很馋嘴,想吃些咸一点、甜一点重口味的,由于不是‘必须’,我没有做,医生都奈何不了我。”作为法律条文需准确严谨,但港版国安法里多处出现“应当”,概念模棱两可、含糊其词。

此外,条文也出现多次“旨在”,意指“意图”。梁家杰说,“刑事法里,绝对不会只是针对一个人的‘意图’,就去起诉他的刑事罪行,起码要有一个‘行为’。”“(意图与行为)要两者双剑合璧,你才能去起诉的。”

模棱两可的还包括,第30条里提及的“从重处罚”。“什么是重?什么是轻?没有说的。”梁家杰意味深长地说:“那谁说了算呢?我想当然是国安公署署长郑雁雄。”

而第55条,提及的“送中”条件: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港府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港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他说,“什么叫复杂?多复杂算是够复杂?多困难才算是困难?没有讲!”

“那什么叫有效呢?郑先生(郑雁雄)眼中可能是无效,但在第二个人眼中可能是极高效的。有效、无效是主观的,没有客观标准的,是虚词,是完全模棱两可的,模糊其词的。”梁家杰说,“(港版国安法)基本上不是一套能够有效执行的刑法,反而是一套中共拿来治人的工具。”

此外,据16、18、44条指,将在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律政司设立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由香港特首指定法官。“这整套冠以国家安全的系统,存在于与香港平行的时空中,一旦你被认定为国家安全嫌疑人,那么原来香港行之有效的那套(法律)机制,就不适用了。”梁家杰说。

他还提及为人诟病的38条:不具备有香港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区实施的本法规定的犯罪都适用本法。

“那是什么情况?!就是说美国总统川普、英国首相约翰逊都可适用。”梁家杰斥之为荒谬,“等于将你的执法之手伸展到世界每个角落,80亿人都受你的影响。这个是一个非常嚣张跋扈的一种姿态,而这在普通法里,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

面对这套整人恶法,人人自危。近日,加拿大宣布暂停与香港间的引渡协定,欧美加拿大也对国民发出“香港旅游工作警示”。

而港人则仍无所畏惧,上街抗争。截至目前约有10名抗争者被指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其中一名23岁男子,机车上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被指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

“这么荒谬的,他只是在展示一幅旗帜而已,他绝对不会落入第20条,或者21、22条那些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这样的动作,没有啊。”他说,是否就以“旨在”,即有“意图”就将其入罪,“又或者会不会是用第21或23条,煽动、协助、教唆这些罪行,我们叫做从犯的罪,会不会是这样呢?我不知道!”

此外,一名男子因背包中的一面“香港独立”旗子,即被警方认为违反国安法。梁家杰直呼离谱,“他在‘香港独立’前面还写着‘不要’,他叠好放在袋子里,没有展示的,都抓。这是什么意思呢?”

他质问,这就是中共及港府口中的只影响一小撮人?“怎么会呢?这很明显就靠恐吓!”

另外,被捕的抗争者遭到警方采唾液验DNA,梁家杰说,“你平白无故拿别人的唾液样本,要拿他的DNA,用来干嘛呢?”“我就觉得这没有什么(法律)基础。”

“它整套东西,真是可以指导你、规划你生活的法律条文?其实它并不是!因为从那么多虚词、那么多大陆的语言,和一些没有客观准则的行文遣字,要知道它只是一种工具,这把刀,现在就握在中共的手上。”

“很多人会问,现在面对这个局面,我们应该怎么做啊?”梁家杰说,唯有向曾遭受共产政权独裁淫威统治下、从困厄环境走过来的民众学习,如苏联及其加盟国的人民。他再次提及捷克第一个民选总统哈维尔著书《无权者的权利》,带给他的启示,“活出真相!”

“如果每人都做《皇帝的新衣》中的那个小孩,指出皇帝:‘你没穿衣服的!’黑暗后的黎明始终会出现。如果你放弃了自己做人的尊严、讲真话的权利,就放弃能活得有尊严的权利了。”梁家杰说。

连侬墙上的便利贴,换上空白;“香港独立”、“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民族自强 香港独立”的旗帜、标语,换成空白;《愿荣光归香港》歌词以数字替代。头顶上随时下落的刀刃,也阻吓不了港人发挥创意,争取自由之心……

以下为采访内容整理。

国安法满布虚词 非有效刑事法律

记者:“港版国安法”实施几天了,有10人因国安法被捕。几天来,港警的执法过程以及这个法律引起什么样的争议?

梁家杰:很多香港人觉得有法必依,所以就用(国安法)一直去考量。例如香港人看了一条法律,到底应该怎样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恐怕现在这个“港版国安法”,如果作为一个行为,或者作为不作为的一个客观准则的指引,这套法律是做不到的。

这套基本上不是一套很能够有效执行的刑法,反而是一套中共拿来治人的工具。第一,它未经咨询,没有经过香港“三读”的公开程序立法,是闭门造车的政治操作的结果,里面有很多很虚的字,还有一些模棱两可,很含糊其词的概念。例如,香港的法律不会说:“应当”做什么,因为“应当”与“必须”是两个概念。例如如果我要健康一些,我“应当”吃少一点盐、吃少一点糖,但由于我很馋嘴,我很想吃些咸一点、甜一点的重口味的东西,由于不是“必须”,你只是叫我“应当”,我没有做,医生都奈我不何。港版国安法里出现很多次,“应当”什么、“应当”什么。

另外一个概念是“旨在”,无论是分裂国家的第20条,或者是颠覆国家政权第22条,都是用“旨在”。“旨在”的意思也就是“意图”,例如在我们的刑事法里,绝对不会只是针对一个人的“意图”就去起诉他的刑事罪行,起码要有一个行为。例如告某某杀人了,起码杀人有尸体,有个行为,他是有意图杀他,但如果你都证明不了意图,可能他只是想要伤了他而已,可能你会起诉他严重伤人或者误杀,这是要两者双剑合璧你才能去起诉的。但它(国安法)不是,现在这个精彩了,“旨在”就可以了。我用那些来举例,让大家知道其实这是一个政治的,去斗人的工具,而不是香港行之有效的刑事法。

有关虚词还跟大家说几件事,例如说:第30条,它又说要什么时候从重处罚,那从重处罚是没有界定的,什么是重?什么是轻?没有说的,那谁说了算呢?我想当然是国安公署的郑雁雄,他就可以说,这个可以从重处罚,这个从轻发落。

第38条为人诟病 全世界人民都受影响

梁家杰:例如,第38条已经是为人诟病了,已经不只是700万香港人受这条的影响,可能80亿世界人民都受影响。第38条说,不具备有香港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区实施的本法规定的犯罪都适用本法。如果你这么说,那是什么情况?就是说美国总统川普、英国首相约翰逊都可(适用)的,因为他并非香港居民,而且在香港境外,在美国、在英国,做一些在这个本法来说,可能被中共视为危害国家的安全的行为,包括分裂国家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是不是?最荒谬的是,你(中共)怎么可能以香港一个这样的特别行政区,向全世界,等于说将你的执法之手伸展到世界每个角落,80亿人都受你的影响。这个是一个非常嚣张跋扈的一种姿态,而这个在普通法里边,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

判定无具体准则 国安公署可人为定义

梁家杰:比如第55条,就是“送中”那一条,如果郑雁雄,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署长,他可以说,如果涉案的案件是有境外的势力介入,复杂情况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确有困难。好了,这是很虚的,而且没有客观准则的概念。什么叫复杂?多复杂算是够复杂?多困难才算是困难?没有讲。比如接着它(国安法)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就要“送中”了。那什么叫有效呢?郑先生眼中可能是无效,但其实在第二个人眼中可能是极高效的。有效、无效是主观的,没有客观标准的,是虚词,是完全模棱两可的,模糊其词的。今天我所指的诸如此类的东西,我只是随便讲出几样,在里面(国安法)大家还可以找到很多。

所以讲回来你的问题,如果真的是这样,那香港人怎么样去自处呢?有了这么一个港版国安法。7月1日抓了10人,其中有两个个案是很让人注目。第一个就是有一个铁骑士,他踩着一辆电单车,竖起一幅“时代革命,光复香港”的旗子。现在看报导,他被控为恐怖活动还有颠覆国家政权。我不知道是分裂国家政权还是颠覆国家政权,都是这么荒谬的,他只是在展示一幅旗帜而已,他绝对不会落入第20条,或者21、22条那些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这样的动作,没有啊。如果勉强要说,会不会说你“旨在”呢?它(解释说虽然)没有这样的行为,不过你的意图是这样。只说你“意图”那就够了,又或者会不会是这样,就用了第21或23条,讲什么煽动、协助、教唆这些罪行,我们叫做从犯的罪,会不会是这样呢?我不知道!因为它仍没有将整个起诉书的详情公布和披露。

另一宗案就更离谱的,有一个市民被警察抓的时候,就在他的袋子里,有一幅“香港独立”的旗子,在“香港独立”的那几个字前面还写着“不要”,他叠好放在袋子里,没有展示的,都抓。这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你说这个法律只是影响一小撮人的,那你就不要去黄店,你去黄店见到别人的连侬墙,(要别人)全部撕下来,否则我回来抓你,说你分裂国家!这是影响一小撮人,怎么会呢?这很明显就靠恐吓!

设多个特别部门 独立于现有制度 如平行时空

梁家杰:它整套东西,当它真是可以指导你、规划你生活的法律条文,其实它并不是!因为你从那么多虚词、那么多大陆的语言,和一些没有客观准则的行文遣字,你要知道它只是一种工具,这把刀,现在就握在中共的手上。

正如上一次我和你(节目)的观众、听众讲过的,这是一套平行时空的系统,第16、18、44,这几条说警察部里有特别部门,18条讲律政司有特别的部门;44条讲法官的委任。所以有个很特别的地方,本来警务处的阿头(长官)是谁?PK邓(炳强)吧,它弄了一个警务处里面的国安处,有位女士是副警务处长,她的任命是由特首直接做的,她在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其实和PK邓是平起平坐的,那这样谁是她的老板?究竟她是直属郑雁雄?还是直隶PK邓?同样道理,郑若骅,律政司里有特别部门,这个特别部门的那些人也是由特首直接任命的,但是他们的老板本来是郑若骅。还有,法官一样了,马道立大法官都有些微词,他就是说,不行吧,我们这些法官,是由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推荐,特首就行礼如仪,照单全收,而且在司法部里,是由我去派发那些案件的,什么时候轮到行政干预我们呢?这些警察部、律政司、司法部门里,究竟那些负责国安的人员,是向谁问责的呢?是向马道立、郑若骅、PK邓?还是向郑雁雄,作为这个国安监督来负责呢?

所以我就说,看完之后更加明显,这整套冠以国家安全的系统,是平行时空地存在于香港,一旦你被认定为一个国家安全嫌疑人,那么原来香港行之有效的那套机制对你就不适用了。

欧美加发“香港旅游工作警示” 人人自危

记者:这是不是类似那些幽灵、附体之类的,蹲在旁边,有需要的时候它就出来搞你?

梁家杰:幽灵、附体那些我不是专家,但你的比喻都比较接近。因为问题就是,如果很认真的对待这本东西(“港版国安法”),你觉得它是类似香港现在的《刑事罪行条例》等,看完后,知道这些事不可以做,那些事可以做,这样做刑罚重些,那样做就轻些。但你看完这套东西,你是不知道的,你最重要的认识郑雁雄!但郑雁雄可能都不够(作主),因为他是受命于习近平主席的。这是人治的制度。

那为何,欧美加拿大都开始对他们的国民发出“香港旅游工作警示”呢?去年“送中”条例的时候,即那个“引渡条例”,他们就已经害怕了,就怕他们来了香港,被特首签了纸,送他回去内地,那现在不就是借壳还魂吗?这里有55条,你一旦被郑雁雄认定,你是属于“少数特别复杂的情况”,是“香港特区管辖有困难的”,或者“出现国家安全出现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你的命运会是怎样呢?你会被送上去(大陆),由中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发落(处置)的。而当那个情况出现了时候,特区政府和现在现行的这套机制是保护不了你的。整套东西,思路清晰地去想想,这套平行时空的制度,是独立于香港现有的制度。人大常委解释,如果有和本地的法律冲突的,就凌驾本地法律。不论是前线的警察、律政司、法官一条龙,都是国家安全系统里面的。

你想想,这套东西不就是用来吓唬你的吗?那些黄店不就要全拆掉连侬墙了吗?虽然现在贴回些空白的贴纸。上次7.1游行,有位小姐举一张白纸吗?那是不是就安全了呢?我不敢说。因为这套东西是如此的模棱两可,一套明显的人治,用来斗人、治人的工具,你就不能当它是我们看惯了一百几十年的香港法律一样的看待的。这一套为何会让那些欧美国家发出旅游警示、工作警示,甚至终止和香港的引渡条例?就是因为她害怕,因为引渡条例,人来香港,一转身立即走去了内地,和“送中”时候的忧虑是一样的。如果变成这样,没规没矩的,变得完全是中共说了算,真的很难继续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因为别人害怕呀,就算人家老板肯过来香港开公司,都没伙计(员工)来香港做,因为人人自危呀。

很多人会问,现在面对这个局面,我们应该怎么做啊?我就觉得,唯有向以前,历史之中,也受过同样共产政权的独裁的淫威,或者它们制造出来的困厄(处境窘迫)的人民学习。香港只是幸运,过去那几十年,尤其自60年代起飞之后,我们得到自由人权,其实内地的同胞,和之前苏联及加盟国的人民都是承受过那一套,同样的困厄。之前我们都和观众讲过了,例如哈维尔,捷克第一个民选总统,他在1979年出过一本书,《无权者的权利》,教你什么呢?活出真相!叫你坚持讲真话,因为那些极权,通常就靠骗你,然后吓你吓到将它的谎言不断重复,是这样去驾驭人民的。如果每人都做《皇帝的新衣》那个小孩子,指出皇帝,“你没穿衣服的!”这个时候,那个黑暗后的黎明就始终会出现,如果你放弃了那种保持自己做人的尊严,讲真话的权利,就是自己放弃了你能活得有尊严的权利了。

取唾液验DNA是入侵性举动 无法律基础

记者:那10个被指涉嫌违反《国安法》的人,被抽唾液,验DNA。

梁家杰:你如果拿唾液,是一种相当有入侵性的举动。例如正常情况有一个嫌疑人,拉回警署,正常的程序就是照相,和打手指模罢了,如果要做任何额外的东西,需要有理由才行的。例如有一些毒品案件,或者醉酒驾驶的案件,警方可能让你留小便尿液来做分析,但那是与案件有关,你平白无故拿别人的唾液样本,要拿他的DNA,用来干嘛呢?例如,有一桩伤人案件,现场有一个行凶者的DNA的样本,在取证的时候,它怀疑你是行凶者,那你就给我一些唾液样本,查一查DNA看是否吻合,这样也算有些谱,但是就算在这种情况,它也未必可以在你不同意之下,强行去抽取你的DNA。

我听到,有一些7.1日被带回警局的嫌疑人,被告(犯)“港版国安法”罪的人,被拿取DNA,我就觉得没有什么(法律)基础。

责任编辑:连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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