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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猎山羌辩称食用遭诉 因“只剩头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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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9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花莲报导)花莲一名太鲁阁族原住民李姓男子因猎捕2只当时仍列为保育动物的“山羌(麂)”,遭警方查获后依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送办,并经检方起诉。不过,法院审理时认为,因其中1只山羌只剩“一颗头”,足证明他是依原住民传统供自己食用,因此一、二审都判无罪。

检方起诉指出,李男是太鲁阁族原住民,虽明知“山羌(麂)”是保育类野生动物,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予以骚扰、虐待、猎捕、宰杀或为其他利用,竟于2018年7月21日晚间,与其他4位族人持土造长枪1支,到台东泰源山区射杀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山羌2只、非保育类野生动物飞鼠1只。

李男于庭讯时辩称,他是出于自行食用的目的才猎捕山羌,且他并不知道山羌为保育类野生动物。其辩护人也主张,山羌在李男猎捕之后,已经被公告为非保育类野生动物,所为已不受刑事处罚;且他是太鲁阁族原住民,猎捕山羌食用是原住民传统文化之一,属于非营利行为之自用,因此不适用《野生动物保育法》。

而法官认为,李男是太鲁阁族原住民,适用《野生动物保育法》除罪规定,且不限一般类或保育类野生动物,且太鲁阁原住民也确实有非祭仪期间狩猎的传统。考量警方查扣的山羌数量仅有2只,且其中1只只剩头部,足可印证李男所称供自己及同伙友人分食的说法,并不足以认定其猎捕行为有营利目的,因此判决无罪。◇

责任编辑:王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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