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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内线交易案二审仍无罪

图为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庭发言人刘方慈(图)说明判决理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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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1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股票上柜公司浩鼎生技董事长张念慈等5名高层被控明知研发抗乳癌新药解盲结果可能失败,却在此重大消息公开前卖出公司股票避险,涉犯内线交易罪。一审士林地院认定检方证据力不足,判决5人无罪;二审高院26日维持原判,并驳回投保中心对5人的求偿。

起诉指出,浩鼎生技于2016年2月21日公告抗乳癌治疗性疫苗“OBI-822”解盲结果,即临床试验未达到主要疗效终点的重大消息,但张念慈等人早在2015年8月的专家会议就已得知,临床试验恶化人数未达设定的289人将使检定力不足,申请新药查验通过的可能性降低,却在此重大消息公开前陆续出脱本人或他人持有的浩鼎股票以避险。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认为,依专家会议当时资讯,无法得知检定力是否会未达原试验计划的预期,未必会造成解盲结果风险提高;即便检定力未达预期,也可能因药品具良好疗效而申请新药证成功,一切都须等到解盲才知道,因此认定不构成重大消息,判决无罪。士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高院合议庭审理认为,检方提出的证据并无法证明张念慈等5人在解盲结果之前已经提早知悉“解盲失败”这项影响浩鼎公司股价的重大消息;检方所指的重大消息都是科学上试验的未必结果,不具有明确性及重大性,与《证交法》所定重大消息的要件不符,因此驳回检方上诉,仍判无罪。检方还可上诉,但须受限《速审法》第9条规定。

对此,浩鼎指出,这是国内首宗因新药临床试验未达标、公司管理阶层买卖股票而遭起诉的案例。究其原因,在于新药研发、临床试验与解盲均属高度专业,造成检调对事实认定的误解;如今二审再度判决无罪,除了衷心感谢法官对此案谨慎详细的审理态度及努力外,也吁请检方不再提起上诉,以免耗费社会资源,让误会和伤害到此为止。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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