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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D分包不违法 究责困难恐藏资安危机

图为内政部推行“数位身份证” (内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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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1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特约记者吴靖文调查报导)内政部推行新一代国民数位身份证(New eID)换发,东元电机得标后传出“转包”多家境外卡厂,其中竟有与中国关系密切厂商,虽然厂商澄清并无违法“转包”情事,但依现行法律规定,若因“转包”出现问题,招标机关只能对得标厂商追责,恐对资安造成潜藏危机。

内政部办理eID换发,将48亿预算分案委外,其中采购3,000万张数位晶片卡业务,引用《采购法》第22条第一项第二款,以限制性招标方式,直接找中央印制厂议价承揽。

而中央印刷厂于3个月后再以“PC晶片卡及印制设备乙式”标案以最有利标公开招标,决标金额高达32.93亿元。而得标厂商东元电机又将相关业务转给子公司东元捷德科技、宏通数码、法商IDEMIA,以及美商Entrust Datacard等公司。

由于New eID规格含无线射频辨识(RFID)技术,暗藏大规模监控的功能,东元分包之国际大厂又涉红色供应链,承揽中港澳eID业务,因此爆发国安、资安、厂商资格问题等争议;而内政部、中央印制厂以及得标厂商对各方争议的说明内容,更是越描越黑,引发民间团体、专家学者,以民众对该案更多不信任意见。

分包厂在中国都有设厂 增加潜藏风险

根据《采购法》精神,机关在办理招标时,应预先评估产业专业分工的供应链,对厂商组织标案执行之相关分工、进度做规划,如有需要规范分包权责,应于招标须知明确标示“主要部分”业务,以求如期、如质、如量达到标案要求。

因中央印制厂并未在“PC晶片卡及印制设备乙式”标案中明确罗列“主要部分”,因此给予东元电机“分包”的合理性,并技术性的规避了采购法第65条禁止“转包”的规定。

民间团体质疑,东元电机应执行的主要项目中,分包3,000万张空白身份证给IDEMIA公司,个人化印制设备(含系统)则分包予设备厂DataCard,分包内容金额庞大,且对本标案成败影响甚钜,而分包厂商却不须承担公共工程的契约责任,台湾政府更无法直接管控和追责分包厂商。

专家建议,像New eID这种关键技术必须依赖跨全球国际大厂的巨额采购,可根据《采购法》第25条,鼓励厂商共同投标,所有得标厂商须共同具名签约,连带负履行采购契约之责。万一厂商延迟交货或发生危害国安或资安的事件,政府才能依契约进行履约管理控管风险,或依《民法》第224条规追究相关责任。

据公开资料显示,参与New eID标案之厂商DataCard集团及IDEMIA集团在亚洲唯一的eID卡片或个人化设备的生产基地,都是设置在中国境内。

孟加拉原定法国制 产能不足改中国制

IDEMIA公司虽公开声明表示,没有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eID卡的制造,并保证所有中华民国(台湾)的eID卡,均在欧洲的IDEMIA工厂制造,并且独立于为亚太地区其他客户提供的其他ID产品的工厂。

但是,面对全球数位晶片需求孔急,以及全球中共肺炎(武汉肺炎)疫情影响,IDEMIA公司能保证产能和交期,但是台湾能赌上多少运气呢?

据国际媒体报导,DataCard集团及IDEMIA集团,曾经承办孟加拉政府身份识别证标案涉及违法,都被世界银行公告列为禁止投标的黑名单厂商。

此外,根据世界银行报告指出,嵌入式安全软体产品提供商欧贝特科技(Oberthur Technology,2017合并为IDEMIA)与孟加拉签约印制之身份证识别证,原约定在法国维特雷(Vitre)制造,然因产能不足延迟交货,一度申请将深圳作为第二制造地,但最后交货一再延展,始终无法如期履约,影响甚钜。

分包厂若出包 政府只能对得标厂究责

殷鉴不远,原本内政部规划在109年10月开始全面换发新一代数位身份识别证的业务,就疑似第一批晶片因中共肺炎(武汉肺炎)疫情影响延迟交货,相关换发进度也就跟着递延。

2021年之后,国际间将有更多国家推动eID,未来,台湾会不会重蹈孟加拉事件的后尘呢?建议内政部应该审慎评估潜藏的危机,防患未然。

由于我国目前数位晶片产业在关键技术仍须倚赖国际大厂输入,跨国合作在所难免,但是在契约承揽的权责上,实在无法以“合法分包”一语带过,万一厂商出包或延误交期,招标机关也只能对得标厂商追责。

得标厂商一定会再对分包厂商追责,但数位晶片卡换发是我国未来十年极重要之施政,对承揽厂商的履约管理的风险控管,不应以一般公共工程采购案看待,实应该从资安即国安的政策面更审慎重新评估。

转包VS分包问题

转包VS分包问题
采购法条文 适法性说明
采购法第65条 得标厂商应自行履行工程、劳务契约,不得转包。 指将原契约中应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厂商代为履约者,若违反视同违约,须列入黑名单 东元电机于本案无违法转包问题,分包的事实由主办单位中央印制厂认定
采购法施行细则第87条 本法第65条第二项所称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招标文件标示为主要部分者。二、招标文件标示或依其他法规规定应由得标厂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招标文件之‘需求书’需于‘主要部分’清楚标示。
共同投标VS个别投标
采购法条文 追责说明
采购法

第25条

机关得视个别采购特性,于招标文案规定与许依定家数内之厂商共同投标…并于得标后共同具名签约,连带负履行采购契约之责…共同投标以能增加厂商之竞争力或无不当限制竞争者为限。 分包厂商并不需对招标的政府机关负责,而采共同招标者,就民法第224条规定,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于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 单独投标之东元电机需负全责,分包厂商再对东元电机负责。

政府无法直接对分包厂商追责。

备注:

PC晶片卡及印制设备乙式(标案)本案共计2家厂商投标厂商,东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为单独投标厂商,Mühlbauer ID Services GmbH、Mühlbauer GmbH & Co.KG、Mühlbauer d.o.o. Banja Luka及第一美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厂商为共同投标厂商。(资料来源:公共工程网站公告)

责任编辑: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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