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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伪换脸犯罪突显法制不足 法务部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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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0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知名网红“小玉”涉嫌以深伪(Deepfake)技术将知名女网红、女性政治人物的面容与成人影片合成,并以会员制在社群软体中提供会员观赏,不法获利逾新台币1.1万元,已有上百人受害;但由于现行法规有罪责不相当疑虑,法务部长蔡清祥强调,将在1个月内提出修法草案。

由于此举涉及网路性暴力,但盘点现行相关法规,仅有《刑法》中散布猥亵物品罪、妨害名誉罪可处罚。散布猥亵物品罪虽属非告诉乃论,但最高仅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9万元以下罚金;而妨碍名誉罪则是告诉乃论,需有受害者提出告诉,且最高同样仅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刑责相当轻微。

蔡清祥19日在立法院答询时也认为,依照现行法规,处罚确实是太轻了,所以行政院政务委员罗秉成在主持性平会时,已要求法务部秉持总统、行政院长苏贞昌的指示修法,法务部也已经启动,将在1个月内提出修法草案,完成后将送到行政院审查。

受害者之一的民进党立委高嘉瑜18日在脸书指出,国际间对于滥用AI技术换脸的行为多着眼于“AI技术伦理”的确立,并将其列为“假讯息”来管制。以欧盟“AI伦理指引”为例,规范包含使用影像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使用目的是否符合伦理性、是否落实资料保护措施等;若有违反该指引的情形,行政单位就会介入,并配合网路平台开罚。

而美国则要求,所有经过AI换脸技术处理的影像,皆须以浮水印标明影像经窜改、以文字明示影像经过改动并简述改动程度,更直接将滥用“AI换脸”技术散播不实影像的行为纳入刑罚规范;若使用AI换脸技术而有“意图以性行为与裸体等类似特征,侮辱或骚扰特定人者”,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行政罚锾15万美金、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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