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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死如何加重刑度 台法务部、司法院有歧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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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0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我国近年接连发生多起“过失致死”重大案件,包含今年的台铁太鲁阁号49死案、高雄市城中城大楼火灾46死案等,但现行《刑法》规定,“过失致死罪”最重仅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有情重法轻的问题;法务部虽拟修法提高“情节重大”者刑度,但司法院也有不同看法。

为厘清目前《刑法》过失致死罪的刑度是否适宜、是否应依照伤亡人数和严重程度给予适当量刑?若调高过失犯的刑度是否冲击《刑法》整体的比例原则?应如何参考各国法制并依我国国情修法才能使法规更加完善,并兼顾社会期待?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5日安排公听会,邀请专家学者、相关部会代表及检察官等共同探讨相关问题。

拟依情节重大、死亡数加重

《刑法》主责机关法务部指出,近年多起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皆因同一行为而侵害数人生命或身体法益,但依想像竞合(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害数个法益)犯法理仅能以最重的一罪论处;且均适用现行《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最重仅可处有期徒刑5年,未能依伤亡人数、严重程度适当量刑。因此修法是否依“情节重大”、“致3人以上死亡”加重刑度。

法务部考量,过失从轻微直到接近故意的重大程度必然难以区分,因此参考德国立法,将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下限的10年,作为过失致死罪法定刑上限,并不违反比例原则。《刑法》第276条修正草案增订,情节重大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3人以上于死,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重大”恐违反明确性原则

不过,司法院认为,“过失犯”罪责应与“故意犯”明显区别,且过失致死案类型多元,不应一律偏重处罚;其次,实务上过失致死行为人有不同的过失程度,而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情节,与造成伤亡的严重性不一定成正比,须由法官依个案审酌《刑法》第57条中的10项“量刑因子”来裁量,因此法定刑上下限不宜过高,草案有违比例原则之虞。

司法院指出,草案以“情节重大”作为加重罪刑的构成要件,恐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司法院建议,可考虑单纯以“死亡人数”作为加重刑罚的事由,将草案中“情节重大者”删除,增订“因而致3人以上于死者,得加重其刑至1/2。”如此法院就能视具体个案情节裁量是否加重。

若加重,依法可量处3个月以上、7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与外国立法例差距不会太大;若不加重而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时,也可避免罪刑不相当。◇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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