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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台人遭除籍纳税疑义 台财政部:就个案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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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2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有关近日外界关注受疫情影响,超过2年未入境之海外台人,经户政机关迁出户籍,所涉所得税及地价税问题,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楼美钟1日在指挥中心记者会上表示,各地方国税局就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将以个案事实从宽处理。

近期各国政府因应疫情纷纷采行边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强制检疫等措施,企业亦配合要求员工居家或异地办公,以落实防疫政策,减缓病毒传播,因而可能改变跨境移动或工作者于疫情期间停留或履行劳务工作地点,引发在台湾境内居留天数认定个人居住者身份疑义。

楼美钟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台湾境内的居住者认定,是根据境内有无户籍,及居住天数为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台湾居住者,应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并适用5%至40%累进税率,分别为,在台湾境内设有户籍,且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或在境内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台湾境内者;或在台湾境内无户籍,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对于纳税义务人仍对身份认定有疑义,楼美钟建议,可按以前年度申报方式先行申报,于稽征机关有查核需要时,就其个案情形提供相关事证以供认定。

另若因户籍被迁出自用住宅用地地价税受影响部分,楼美钟表示,依土地税法规定,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2 ‰)课征地价税,需符合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无出租或供营业用,及面积限制等要件,并于开征4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自申请的次年开始适用;又适用该特别税率的原因、事实消灭时,自次年起恢复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

上述要件有关设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权人“本人”于该地设籍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亲属设籍,亦可按2‰税率课征;若是在迁出户籍隔年的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一再次迁入户籍,符合自住条件,同时重新申请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者,该迁出户籍的隔年地价税仍可适用2‰税率,将对当事人权益不生影响。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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