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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恐攻级酒驾酿1死2伤 罕见依杀人罪重判1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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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2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台北市一名男子郭俊邑于2018年9月清晨酒后驾车,以破百的平均时速在路上狂飙蛇行,陆续撞击3名机车骑士,造成1死2伤;台北地检署依杀人罪将他起诉。一审台北地院依公共危险致人于死罪判他8年徒刑,二审高院改依杀人罪重判12年半,最高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北检起诉指出,郭俊邑于2018年9月23日中秋节连假期间,与友人到台北市文山区某KTV唱歌,饮酒后于清晨5时31分驾车上路,沿着罗斯福路以均速106.5公里狂飙,期间连闯5个红灯,先在基隆路台湾科技大学旁撞撞伤1名骑士,4秒后再从后方追撞另2辆机车,酿1死1伤;随后冲撞骑楼民宅才停下,酒测值高达1.29毫克。

北检形容郭俊邑的犯行是“恐攻级酒驾”,依杀人罪嫌将他起诉;但一审北院认为,检方举证未能证明他有杀人的直接或间接故意,因此于去年2月仅依公共危险致人于死罪判他有期徒刑8年。

二审高院审理认为,郭俊邑撞上第一位机车骑士时,还没有肇事致人死伤的故意,但他不仅没有停车查看,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逸,此时他已萌生“即使再撞击别人致死,也在所不惜”的不确定杀人故意,后续造成的1死1伤已分别构成杀人罪及杀人未遂罪;因此改依杀人罪判他12年徒刑、肇事逃逸罪判1年2月,合并应执行12年6月。

郭俊邑不服上诉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误,且事实认定与证据采认、量刑理由都已充分说明,因此驳回上诉,全案定谳;此案也成为罕见因酒驾致人于死而以杀人论罪确定的案例。另外,民事诉讼方面,台北地院去年12月判郭俊邑应赔偿死者父母1,168万余元,仍可上诉。◇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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