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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逃刑责 法务部修正:轻微者可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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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2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刑法》185条中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最轻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刑度不分情节轻重一律1年起跳,且“肇事”定义不清,经大法官777号解释宣告违宪。对此,法务部20日预告,将“肇事”修正为“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情节轻微可处罚金50万元。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做出释字第777号解释指出,《刑法》第185条之4规定中有关肇事致人死伤逃逸部分,法定刑均1年以上、7年以下,违反《宪法》比例原则,且“肇事”的文义也违反《宪法》明确性原则,因此宣告违宪部分在2年后失效,并要求主管机关法务部予以修正。

为此,法务部20日在网站上预告《刑法》第185条之4修正草案,将“肇事”修正为“发生交通事故”,并新增一项“情节轻微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什么情况属于“情节轻微”?法务部也说明,若被害人所受伤害轻微,并无必要急需就医;或被害人并非无自救力,且肇事者于逃逸后随即返回现场实施救护;抑或肇事者虽离开现场,但立即通知警察机关或委请其他第三人代为实施救护;或其他有助于维护所欲保护法益的相似后续行为者,应另订较轻刑度,以符罪责相当原则。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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