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雇用未满18岁劳工抵触劳动法令规定

人气: 98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021年03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陈建霖台湾桃园报导)桃园市政府劳动检查处至辖内物流公司实施劳动检查,发现该公司合作之派遣公司因年前物流业务繁忙、亟需人力,在未确认年龄的情形下,雇用了一名少年,且令该少年于夜间及凌晨工作,经查少年是年仅15岁的童工,其雇主涉违反劳动基准法第46条(未置备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及其年龄证明)规定,另涉违反劳动基准法第47条(童工工作时间限制)、48条(童工夜间工作之禁止),涉及刑事责任,已移送台湾桃园地方检察署办理。

为确保并落实童工生命健康及特别保护国家未来生产力,原则上雇主不得雇用未满15岁之人从事工作,除非符合但书规定或经申请许可。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童工为15岁以上未满16岁之受雇从事工作者,而雇主雇用童工及16岁以上未满18岁之人,不得使其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的工作,以及雇主应置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及其年龄证明文件;另外,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例假日不得工作,并不得于午后8时至翌晨6时的时间内工作。

桃园市府劳动检查处吁请,辖内各事业单位在雇用在学中学生、工读生时请特别留意,并确实遵守劳动基准法有关未满18岁劳工相关法令规定,如有雇主违反雇用规定者,不论是否实际危害到劳动者健康与生命,均属违反法令,刑事部分,可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勿轻忽不慎而违法受罚。◇

责任编辑:李悦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