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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处分规定修正 台法务部:盼完善社会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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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3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已于4日院会中通过《刑法》、《保安处分执行法》中有关“监护处分”制度的修正草案,法务部5日则进一步说明,修正重点包含明定监护处分期间可无限次延长、每次可延长3年以下;并采法官保留及定期评估原则,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遇,以完善社会安全网。

法务部指出,犯嫌若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依《刑法》第19条不罚或减刑时,视其情况若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可施以监护,但现行规定监护期间均为5年以下,未能确实因应个案具体情况,恐有不足。因此在这次修法中明定可不限次数延长监护处分期间,每次延长以3年为限,并采法官保留及定期评估原则。

法务部进一步说明,除在监护处分执行之初依受处分人状况分级分流外,于执行期间也可依具体情形而变更执行方式。如对于状况好转者,原收治于司法精神医院者可转至地区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交由家属、调整为门诊治疗;若状况恶化者,得由原门诊治疗改收治于精神医疗机构或司法精神医院,据以妥适执行。

此外,在监护处分期间届满前,法务部也设有转衔制度,将由检察机关召开转衔会议,将受处分人转衔予当地卫生、警政、社会福利、教育、劳动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依权责提供受处分人就医、就业、就学、就养、心理治疗、心理咨商及其他社区照顾服务,以无缝接轨。◇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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